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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4/14 |
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之刑法規制
摘要
近年來,對於數位性別暴力,包括成人性影像的散布,及以「深度虛偽」技術製作之不實性影像,正令人們感到不安與恐懼,迫切需要法律的介入。112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於第10條第8項增訂「性影像」之定義;此外,亦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中四種犯罪態樣。本文將逐一解釋與剖析與此有關之最新修法狀況與條文。
關鍵詞
本文目次
壹、基本概念
貳、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參、以強制手段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肆、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他人性影像 伍、意圖散布以電腦合成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本文試讀
壹、基本概念
一、立法源由
網際網路世界,讓人類的生活更加便捷,當人們感嘆於科技化與數位化改善人們生活的同時,卻也擔憂資訊科技的應用不斷擴大,創造無限可能,卻同時帶給人們不好的影響,甚至法律規範是否與如何介入管制科技發展,也正面臨著衝擊與挑戰。有時,法律的腳步似乎還沒有跟上來,以致於許多新興科技領域缺乏法律規範的指引,陷入無法可管的窘境。近年來,對於數位性別暴力,包括成人性影私影像的散布,甚至所謂的「深度虛偽」(deep fake)技術,正令人們感到不安與恐懼,迫切需要法律的介入。
112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正式以法律來規範成人性私密影像散佈行為,以及以電腦合成、加工之深度虛偽技術,將被害人臉部移接他人性影像等行為。刑法修正的部分,包括第10條第8項增訂「性影像」之定義;此外,亦增訂第28之1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中四種犯罪態樣。 在本罪章制訂之前,攝錄他人性影像之行為,倘若涉及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在實務判決中,常以刑法第315條之1或第315條之2處罰;然而,若涉及散布他人性影像之行為,則會出現處罰上的漏洞,尤其是「得被害人同意」拍攝私密照片或影音,但「未得同意」卻加以散布之行為,即所謂的「復仇性色情」(revenge porn),此等行為在增訂本罪章第319條之3之前,僅能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與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章的誹謗罪處罰。倘若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強制手段拍攝他人性影像,在本罪章增訂第319條之2之前,此等行為若與強制性交罪有結合關係,固然可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倘若與強制性交罪無關而僅是強制攝錄他人性影像,則刑法解釋上僅能適用強制罪處罰,或是將第315條之1的竊錄罪擴大解釋而以竊錄罪處罰。然而,前面幾種不法行為之處罰,藉由既有刑法上的竊錄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罪而加以處罰,始終存有處罰上的漏洞,且會出現保護法益錯置、不法內含評價不足等爭議。至於以深偽方式,將A的臉部影像架接到B的裸露身體,或將A的頭像加上以AI影像生成方式形成的性交或裸露畫面,在未制訂本罪章之前,僅能以侵害個資、散布猥褻圖像罪,以及妨害名譽等罪名處罰,亦有無法充分評價此等行為不法內涵之憾,因而會有增訂侵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罪之倡議。 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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