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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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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境法與國際經濟法之交錯
【本文目次】
壹、前言
貳、跨國投資與環境保護 參、貿易與環境永續、能源轉型 肆、結語 【關鍵詞】
【文試讀】
壹、前言
在當代國際法的討論中,將國際環境法視為一門學科(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s a Subject)、一套知識體系,或一國際法分支,依然是主流觀點。本系列講座先前已對此主流立場進行論述。然而,藉由本系列第四講的機會,我們希望進一步補充另一種可能性,即「國際環境法作為一種觀點」(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s a Pers-pective)。
在劍橋大學國際環境法課程的教學中,有關「國際環境法作為一種觀點」的討論,通常是安排在課程的後半部分。當學生已掌握國際環境法的基礎知識與理論框架後,授課教師會繼續引導學生探索國際環境法與其他國際法領域的交互作用,例如:國際環境法與國際戰爭法、人權法、國際安全與國際經濟法等間之互動。這種教學方式,旨在通透過國際環境法的視角,提供更具整合性和全觀性的分析框架,以重新審視這些跨領域的超國界法律問題。同樣地,在劍橋的國際經濟法課程中,課程後段也經常以專題單元形式,探討國際經濟法(尤其投資與貿易等)與當代永續發展議題之匯流與挑戰。 由於議題眾多,本講擬聚焦於國際環境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交錯,特別是跨國投資、國際貿易與環境永續三者間的關係雖為初學者提供簡要指引,期望激發後續探索的興趣。此外,國際環境法與智慧財產權間的關係,亦屬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交錯的重要議題之一。然由於筆者已另行發表相關研究成果,此處將不再贅述,有興趣者可參閱相關文獻。合先敘明。 貳、跨國投資與環境保護
確實,跨國投資、貿易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對各國國內監管權限具有深刻影響,可能對各國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構成約束。例如,某些國際經濟協議可能限制國家在環保法規上的靈活性,迫使政策設計需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尋求平衡。環境保護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關係,可能呈現正向匯流或相互衝突關係,取決於探討的具體議題及其背景。
本部分以下我們先聚焦於跨國投資與環境保護的關聯,分析其互動與挑戰。後續第參部分將則探討貿易、環境保護及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的交織,以呈現國際經濟法與環境法在全球治理中的交互影響。 一、投資與環境保護間之雙重關係
跨國投資是「永續發展」概念中,「經濟」與「社會」這兩個核心要素的重要推動力。然而,其與「環境保護」這一構成要素的關係卻充滿矛盾與不確定性。一方面,跨國投資能透過多種途徑正向促進環境保護,例如提供財務資源和技術支援以提升能源效率、減少溫室氣體(GHG)排放、改進廢棄物處理等,或引入其他形式的「清潔」技術。另一方面,跨國投資也可能對投資地主國的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包括破壞生物多樣性、污染水資源、不當處理危險廢物,甚至推廣使用在已開發國家已被禁用的危險化學品,而對當地環境造成長遠危害。
這種雙重性同樣反映在規範跨國投資與環境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中。國際投資法透過國際投資協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IIAs)為外國投資提供保護,但同時也具備促進環境永續目標實現的潛力。然而,在規範實踐中,這些投資協定的作用取決於具體條款設計及其實施方式,它們往往會與環保法律和政策引發緊張關係。 在外國投資者與投資地主國之間,除雙方直接的投資契約關係外,兩類主要的國際條約常被用於促進與保護外國投資,即「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s)以及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s)中投資相關的章節。這兩種類型的協定在結構上具有共通性,包括:(i)定義受保護的投資及投資者;(ii)規定地主國需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待遇類型,如徵收保障、公平與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Standards, FET)以及非歧視原則;(iii)賦予受保護投資者權利,允許其透過仲裁機制對地主國提起爭端解決程序或索賠。 因此,跨國投資與環境保護的互動,不僅涉及具體經濟活動的影響評估,也觸及國際法律體系內部的協調與融合挑戰,因而成為當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交錯領域的重要課題。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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