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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6/03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8期(2025.2)

擎天崗臺灣水牛之飼主為何人?──兼評臺北高行112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暨臺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
林明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本文針對「水牛」飼養的相關行政法問題進行討論,包括動保法之「飼主」與飼主義務之探討。

關鍵詞飼主、相當因果關係、行政處分顯然錯誤

行政機關處罰行政機關罰鍰?
蕭文生/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行政機關處罰行政機關是否合於法秩序,長期以來為學界及實務界爭議焦點。本文透過分析行政罰法及相關實務案例,整理肯定說、否定說與折衷說三種學說立場,並探討同一行政主體內行政機關間是否得互相裁罰之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向與理論依據。

關鍵詞行政罰、罰鍰、行為人、行政機關、同一行政主體

占用鄰地之房屋買賣與權利瑕疵
姚志明/中原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院長
房屋買賣涉及房屋占用鄰地是否構成買賣標的物權利瑕疵,為實務與學界關注之問題。本文透過分析民法相關條文及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探討房屋占用鄰地可能導致之法律風險,並整理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見解,說明買賣雙方在此類爭議中之權利義務。文章進一步探討出賣人應負之擔保責任,並提出避免權利瑕疵發生之建議與法律依據。

關鍵詞權利瑕疵、占用鄰地、所有權

親緣斷絕?—以年老父母聲請法院終止收養成年子女為例
郭書琴/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收養關係是否能因成年子女對養父母不孝或虐待而終止,為實務與學界爭議焦點。本文透過分析民法第1081條及相關法院判決,探討法院如何認定「重大事由」作為終止收養的法定要件,並整理法院在類似案件中裁判的標準與考量因素,進一步檢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之間的法律權利與義務。文章最後提出修法方向與社會福利制度上的補充建議,以維護年邁養父母的權益並確保法律制度的周延性。

關鍵詞成年收養、終止收養

家事事件之合併與救濟程序
劉明生/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在救濟程序上的差異,為實務與學界關注焦點。本文分析家事事件法與實務判決,探討訴訟與非訟事件在上訴與抗告程序中的適用爭議,並整理法院對合併審理與救濟的見解。文章進一步說明當事人聲明不服後,法院如何處理訴訟與非訟部分,並提出解決救濟程序衝突的方向與法理依據,以改善家事事件救濟制度的不一致問題。

關鍵詞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之合併、家事事件之救濟審

法秩序一致性?論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上之非特定人
張心悌/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對「非特定人」界定的差異,並分析補辦公開發行與興櫃、上市的區別。針對最高法院於康富案的見解,本文指出其對「非特定人」的認定可能導致法律適用錯誤,影響資本市場與投資人保護,進而提出修正方向與法理依據。

關鍵詞特定人、非特定人、補辦公開發行、募集、私募

勞工違反保密約定之解僱
林更盛/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勞工違反保密約定的法律責任與解僱之正當性,並分析雇主是否能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因勞工洩漏營業秘密或違反保密約定而解僱員工。

關鍵詞保密約定、營業秘密、解僱

國際環境法:第四講
國際環境法與國際經濟法之交錯
楊宗翰/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助理教授
在當代國際法的討論中,將國際環境法視為一門學科(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s a Subject)、一套知識體系,或一國際法分支,依然是主流觀點1。本系列講座先前已對此主流立場進行論述。然而,藉由本系列第四講的機會,我們希望進一步補充另一種可能性,即「國際環境法作為一種觀點」(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s a Pers¬pective)。

關鍵詞跨國投資、貿易、WTO、氣候變遷、能源

公法類
古蹟保存計劃之法律性質(最高行113抗86裁定)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9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公務人員之考績評定,司法應如何介入審查,若公務人員為身心障礙者,又有無不同;大學之自治規章訂定權;如何判定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應屬無關、相關或無法確定,及司法能否及應如何審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3則,涉及公立學校對其所屬教師所為解聘意思表示之性質,及教師若對此不服應如何救濟;在大法官不斷創新解釋下,逐步放寬公務人員不得爭訟之限制,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箝制,回復基本權保護的領域。本件即處理軍人受申誡之懲罰,是否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文化資產保護法中古蹟保存計畫對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之變更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3則,涉及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定與判斷餘地;民主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乃架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石,不只發生角力甚至衝撞,問題在我們要如何釐清爭執,減緩對立,而進一步的鞏固這個民主法治國家。而民主國原則所建制的立法行為,是否該有個邊界,這個邊界是否以不能逾越憲法及法治國原則為準據;都市計劃道路用地是否即當然成為既成道路,均值得讀者研析。


民事法類
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返請請求權基礎(最高院113台上1018判決)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四。首先,在借名行為方面,最高法院一方面透過11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指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借名人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或適用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出名人將其為借名人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己,無從逕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出名人塗銷所有權登記。他方面則藉由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判決揭櫫,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將導致保險人僅得以出名人而非以借名人為要保人,就出名人所負之說明義務,為保險費估計及就風險之承擔獲取資訊,此與保險制度分攤危險及其為最大善意契約之性質實屬有違,對保險法本身之價值體系、正常運作與保險法制之維繫產生破壞,有害及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顯與公共秩序相悖,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借名契約自屬無效,誠值留意。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判決表示,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為確保贈與契約之履行,得於贈與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作為違約之制裁。則於有違約情事時,該違約金之請求即已發生,且具有獨立性,其後贈與人撤銷贈與,固無須履行贈與義務,然非得謂其無違約情事,該違約金之請求,自不因其撤銷贈與而隨同消滅。最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判決有謂,當事人於房屋建築完成前,如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出資興建,且依立約當時情形,可認該一方有由他方原始取得該新建房屋所有權之真意者,非不得由該他方原始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亦值注意。


刑事法類
提供金融帳戶之刑事責任(最高院113台上1274判決)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8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是否應向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實際發還規定靠攏;提供金融帳戶可能成立的罪名及罪數計算應如何判斷。
程序法類,包含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與第342條之背信罪,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合法通訊監察中同意承辦員警以找線民A1配戴手錶型密錄器進入KTV包廂內秘密錄影蒐證,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阻卻違法;更新審判程序之實質意義為何;犯罪所得沒收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經驗法則之要件為何;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所謂「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之內涵為何。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實務研究—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的「基於授益處分」之給付型不當得利
陳熙哲/律師
本件之法律議題,係行政機關依照其所為之授益處分

關鍵詞公法上不當得利、國家責任、基於授益處分、給付型不當得利

公務員放寬標準會有什麼後果?─淺談圖利罪的刑事責任
李侑宸/執業律師
市長甲因涉嫌弊案,地方法院認為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因此裁定羈押禁見。其中,為何甲有可能違反圖利罪,最關鍵的地方在於,法院認為市政府提高A大樓容積的處分確實違反相關法規,而因此受有利益的公司,也另外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好處,因此認定甲犯罪嫌疑重大。

關鍵詞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不法利益

審判中之羈押
公務員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與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後裁定羈押禁見,羈押2個月後,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2個月獲准。在羈押近4個月後,檢察官全案偵查終結將甲起訴。經檢察官起訴移由法院審理後,法院首要處理的問題即是甲(即本案被告)審判中的羈押禁見。

關鍵詞羈押、延長羈押、羈押聲請、抗告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8期(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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