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25/06/04 |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9期(2025.3)
憲法訴訟中的「預防性權利保護」?
吳信華/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本文認為憲法訴訟雖然具有補充性的權利救濟功能,但是否包含「預防性權利保護」,仍須回歸法律規範與程序設計的討論。若欠缺明確法源,即便存在實質需求,也難以突破「列舉原則」的限制。此外,若涉及暫時處分的聲請,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非透過擴張解釋來適用。整體而言,本文重點在於檢討憲法訴訟法在暫時性救濟與權利保護上的限制與可能發展,並強調法律適用的嚴格性與界限。
關鍵詞:憲法訴訟法修法, 覆議, 預防性權利保護, 暫時處分, 列舉原則
父母代理或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這篇文章深入分析了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範圍,並透過判決實例,闡述父母在管理子女財產時的法律限制與責任,談論範圍包括:「處分」的定義與適用、「處分」是否與代理之關係、父母非為子女利益處分財產的效力
關鍵詞:處分、代理、特有財產、子女之利益
應共同起訴而行方不明之人之訴訟處理──以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為中心
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這篇文章探討 應共同行訴而行方不明之人之訴訟處理,以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3項規定 為中心,聚焦於當原告在共同行訴中無法聯絡相關當事人或行方不明時,法院應如何處理相關問題。本文強調法院應在審查中確保訴訟程序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對於不適格者,應拒絕列入訴訟程序。
關鍵詞:應共同起訴、行方不明、固有必要、拒絕同為原告、命為追加
意外驚喜──辯護溝通文件
王士帆/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這篇文章探討 刑事訴訟中與律師的溝通文件是否受到證據排除與扣押禁止的保護,並透過 憲法法庭112年判字第9號判決來分析該議題。
關鍵詞:憲法法庭、自由溝通權、搜索扣押、證據禁止
與有過失與職災補償
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文章探討 「雇主是否可因勞工有過失,而減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以及 「職災補償與勞工保險給付之關係」,主要分析 勞基法第59條 與 民法第217條 的適用問題。
關鍵詞:職災補償、與有過失、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217條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範界限與公開傳輸權侵害
沈宗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這篇文章探討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範的適用範圍,以及 公開傳輸權的侵害認定,主要針對 智慧型電視及APP軟體的串流服務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進行分析。
關鍵詞:公開傳輸權、擬制侵害、隨選傳輸、影音串流、機上盒
併購議案反對股東之撤銷訴權
戴銘昇/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這篇文章探討 併購議案中反對股東撤銷訴權的行使,特別針對 股東在何時喪失股東身分、何時仍可主張撤銷股東會決議 進行分析。
關鍵詞:股東會決議瑕疵、權利保護要件、股份收買請求權、異議股東(反對股東)、股票交存制度
學生宿舍出租案之課稅問題探討──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基於憲法保障基本生存權及居住權利,營業人出租學生宿舍居住使用,並非一般消費行為,不應納入營業稅課稅對象,否則勢必要求承租人(消費者)負擔消費稅,與一般住宅承租人毋庸負擔消費稅相比較,顯失公平。
關鍵詞:學生宿舍,房屋租賃,住宅課稅,營業稅,進項稅額
非法獲取資訊成立盜竊罪之證成
石亞淙/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
本案的法院東京地方裁判所主要針對兩個問題進行說理:(一)作為資訊載體的介質是否屬日本刑法第235條(盜竊罪)中的財物;(二)將財物帶走又返還的能否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關鍵詞:資訊、財產性利益、占有轉移、盗竊罪、罪數
公法類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否作為徵收補償之請求權基礎(北高行112訴575判決)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10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3則,涉及行政法院對人評會針對受考評人是否「適服現役」之判斷,能否及應如何審查;審議會對於古蹟指定、歷史建築登錄之判斷,行政法院能否及如何審查;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具體操作。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5則,涉及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別;大法官解釋得否作為請求權之依據;考績評定是否以及在何等範圍內得受司法權之審查;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及裁判基準時點等概念;當事人於訴訟種類選擇錯誤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之具體適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裁定1則,涉及程序選擇權及審判權相對化等概念,均值得讀者研析。
民事法類
對已卸任董監事之裁判解任訴權(最高院112台上大840判決)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裁定揭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範圍,不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殊值注意。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表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代理子女所成立之債務,因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而無效者,倘保證人明知其情事而猶為之保證,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應認有民法第743條規定之適用,仍應視為有效之保證,足堪重視。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指出,過半數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如董事長所召開的董事會因董事出席不足額,實質上根本無從進行討論、議決,即不具會議基本形式要件,此與董事長不為召開董事會的情形無異,過半數董事自得依法取得召集權。
刑事法類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最高院111台上334判決)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7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為何?洗錢防制法新舊法適用問題;攜帶兇器之寬嚴認定為何;「自首」之成立要件為何。
程序法類,有搜索並扣押之電子載體能否直接檢視載體內之電磁紀錄?檢察官對於無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能否逕向本案受訴法院追加起訴?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如何認定? 侮辱公務員之刑事責任
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部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就「公然侮辱」的行為內涵作限縮,即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關鍵詞:侮辱公務員罪、侮辱職務罪、公然侮辱罪、言論自由
你憑什麼解僱我!?──論保全程序以及勞動事件法
知名遊樂園以其員工職場霸凌其他員工為由,解僱該名員工。然而該名員工認為該知名遊樂園並未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認為解僱違法,因此提起訴訟確認彼此的僱傭關係。後經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
關鍵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保全程序、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9期(2025.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