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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06/05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70期(2025.4)

出名人處分借名財產後,借名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之權利
吳瑾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在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處分情形下,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是否能主張相關權利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以下重點: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借名人得主張的權利類型、繼承權影響與限制。

關鍵詞不動產借名登記、登記的推定力、不當得利、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消滅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類推適用──以袋地通行權訴訟為例
許政賢/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主要探討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背景下,如何在袋地通行權(即土地被周圍他人土地包圍,無法通行到公共道路的情況下)訴訟中適用「類推適用」的法律原則。

關鍵詞共同訴訟、合一確定、類推適用、典範轉移、袋地通行權

被告與證人之隔離訊問
吳燦/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探討在刑事訴訟中,被告與證人之間的「隔離訊問」問題,特別關注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如何裁量適用隔離訊問,以及相關程序中的法律效果和適法性。

關鍵詞隔離訊問、在場權、聽取意見、聲明異議、陳述之要旨、被告對質詰問權

董事利益衝突之說明義務
郭大維/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本文探討「董事利益衝突之說明義務」,包括說明義務的背景與法源、利益衝突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範圍、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

關鍵詞說明義務、董事利益衝突、董事義務、忠實義務、公司法

失能保險理賠之判定
陳俊元/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本文探討「失能保險理賠之判定」的法律問題,包括:失能保險理賠判定的法律基礎、判定失能的標準、實務案例與法院判決。

關鍵詞失能、健康保險、意外保險、症狀固定、立即可判定

稽徵協力義務與不自證己罪
柯格鐘/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補稅處分的法律基礎與要件與裁罰處分的法律依據,並說明「不自證己罪原則」與「合作義務」等概念。

關鍵詞稽徵協力義務、不自證己罪、一行為不二罰

何謂海商法上船舶──三階段之檢驗
饒瑞正/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兼院長
本文探討「海商法上船舶」的認定標準,並透過三階段的檢驗方法,分析特定情境下的交通工具是否屬於海商法規範的「船舶」

關鍵詞海商法、海商法上船舶、船舶的定義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十一講
行政訴訟裁判之效力:觀念與系譜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對行政訴訟裁判之效力進行體系性與全面性析論(包含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同時用以展現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之間的關聯性,特別是訴訟標的之判定基礎在(部門)行政實體法,而非行政訴訟法,故首要之務,在建立觀念與效力系譜。

關鍵詞行政訴訟、裁判效力、既判力、形式確定力、拘束效力

日本刑法判例中的自招侵害問題
蔡燊/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
日本刑法理論中熱議的「自招侵害」問題即是關注到正當防衛的準確認定必須結合正當防衛之前的狀況,所謂「對抗行為的先行事情」。即討論「對抗行為的先行事情」如何影響之後的正當防衛認定。

關鍵詞正當防衛、自招侵害、預期侵害、自招防衛、防衛挑撥、急迫性

德國LL.B.學程的最新發展
劉傳璟、吳俊毅譯
Prof. Dr. Till Zimmerman│德國杜塞多夫大學法學院教授
Prof. Dr. Mohamad El-Ghazi│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院教授
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劉傳璟│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在德國,傳統的法律學養成模式,最後並不授予法學院的學生法學士或者碩士學位,而是必須參與二個階段的國家考試以取得候補文官資格,但只有兩次機會,通過者且成績優異即可直攻法學博士學位(Dr. iur.)。這意味著,法學院的學生一旦沒有通過國家考試,學歷的取得將是一場空。德國的LL.B.(法學士)學程設立的用意在於,拿到此學位者,當各階段國家考試無法全數通過時,至少還可以取得求職所需的學歷。這樣就傳統「完整法律人」養成的思考是一個很大的轉向。本次座談邀請到兩位德國法學院現職的教授,為我們帶來這個新制度發展的第一手資訊,同時分享他們在德國第一線教學現場的觀察。

關鍵詞完整法律人、法學士、德國法學教育、LL.B.、LL.M

公法類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最高行112上705判決)
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5則,計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2則,涉及通緝中被告之入出境權利如何判定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應屬無關、相關或無法確定,及司法能否及應如何審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判決3則,涉及人民申請建築線指定,行政機關之准否,其性質各為何?行政機關若否准其申請時,又如何提起行政救濟;既成道路是否以行政主體業已公告該道路為既成道路為必要;廢清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廢棄物清除處理義務之優先順序,值得讀者研析。


民事法類
時效抗辯與權利濫用(最高院111台上1828判決)
曾品傑/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8號判決指出,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係濫用權利者,發生之法律效果係給予債權人準備訴訟或行使權利舉措之「寬限期」,即僅生債務人一時不得抗辯之效果,債權人仍應在障礙事實終了之相當期間內行使權利,殊值注意。其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判決表示,贈與人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依社會一般通念,就義務與給付間是否相當為判斷,倘認已逾相當之範圍者,即不得謂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贈與,贈與人仍得就該贈與契約為一部撤銷,以衡平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權益。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揭櫫,夫妻一方憑其主觀認知為基礎,訴請他方給付經其自行計算之剩餘財產差額者,應認其非僅就該差額之一部行使權利,而係就訴訟標的為全部請求,是以所生的時效中斷效果,自亦及於嗣後釐清確認後擴張追加之數額。


刑事法類
妨害或擾亂投票罪與干擾投票秩序罪(最高院113台上1816判決)
本次實務選編,共計有4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保護者保證人」中之「危險共同體」定義為何;買賣人口罪之構成要件內涵;刑法妨害投票自由罪、妨害或擾亂投票罪之區分。
程序法類,包含對向犯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補強法則之適用。


健保進入全勤時代:從停保復保到不停不復──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的實踐篇章
陳熙哲/律師
本文以「停保、復保制度」為探討核心,適逢該制度走入歷史之際,旨在回顧臺灣相關制度的實踐與發展脈絡,協助讀者理解健保制度的演進過程。同時,藉由剖析停保、復保制度,進一步闡述法律保留原則與社會保險強制性原則的內涵及重要性。

關鍵詞111年憲判字第19號、法律保留原則、停保、復保、社會保險之強制性原則

防範未成年人的性私密影像──臺版N號房
李侑宸/執業律師
不論是合意拍攝或是偷拍,只要沒有取得他人同意,就不能用任何形式散布出去,否則將會構成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其中若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被害人遭強迫拍攝的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更嚴重的是,如果散布出去的目的是為了要營利,更會因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被加重其刑的處罰。

關鍵詞隱私權、人格權、性自主法益、私密性影像、違反他人意願

鑑定新法下的再修法?
刑訴法鑑定新制下,擔任鑑定人的醫師必須具名,對於醫師而言,案件涉案人如果是自己的同儕、指導老師或長官,在未有匿名保護下,擔任鑑定人的醫師不免面臨龐大的人情壓力與關說請託。此外,醫師也會擔心具名鑑定的結果倘若不利於一方當事人,可能引來當事人情緒性的言語與肢體攻擊。因此,此次公聽會即有與會者呼籲應再次修法,避免醫療糾紛案件進度停擺。

關鍵詞 鑑定、機關鑑定、具名義務、傳聞例外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70期(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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