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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06 |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35期(2025.2)
文創產業法律爭議問題之評析
股權募資、專案募資、有限合夥基金:
文化內容產業募資的回顧與新局 魯忠翰/威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
黃衍豪/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有限合夥型態之事業組織,在2023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後納為得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之投資標的;文策院亦積極以有限合夥之形式,與電信公司、國際娛樂公司共組創投基金,有限合夥乃成為文創產業的熱門議題,甚至可窺見未來文化內容產業之募資,似將以創投基金為中心之發展趨勢。本文將回顧、分析三種文創產業的募資架構──股權募資、專案募資與有限合夥募資之運作方式、適用情境、有利及不利之處,並簡介有限合夥創投基金,以作為文化內容產業各界因應未來投資募資趨勢之參考。
關鍵詞:專案募資、股權募資、有限合夥基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以電影產業視角觀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租稅措施
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後疫情時代,文化創意產業迎來新的挑戰與機會,本文透過電影產業視角,說明電影產業現況,並檢視文化創意產業法之投資抵減租稅措施,期望2023年新增訂之租稅措施得有效吸引更多資金投入,促進台灣電影產業的發展與國際競爭力。
關鍵詞:電影產業、租稅優惠、股權投資
對孤兒著作現行法及修正草案之觀察及建議
──以美國孤兒著作報告及日本法為中心 張雅君/威律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臺灣自2010年起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24條規定強制授權孤兒著作 (著作權人不明或所在不明從而無法獲得授權之著作) ,旨在促進其合法使用。本文比較美國和日本的孤兒著作法律,特別是美國孤兒著作報告書及日本2023年修訂的相關法案,分析他國法規對臺灣制度的啟示,評估現行規定的改進空間。
關鍵詞:孤兒著作、強制授權、合理勤勉義務、著作人不明或所在不明
對司法人員的「關心」與「關說」
曾昭愷/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本文除由法律規範出發,定義一般性之關說概念外,也嘗試從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中,尋找禁止司法關說之實定法依據。又在司法實務上,有關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權行使與關說施壓之間,有時存在難以劃清之界限。本文也嘗試從學理為依據加以論述。
關鍵詞:關說、司法關說、檢察一體、職務公正、指揮監督、行政監督
減免刑罰事由再審之憲法爭議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評析 梁志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雖認為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因法院有判決免刑之可能,依平等原則,即應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系爭規定)之「應受免刑判決」此再審目標所包括,但其採行之解釋方法、追溯之立法歷程,均有不當或誤會,且實務運作下,被告之再審結果僅經減輕其刑,並非獲判免刑,更顯未合。至於薛智仁教授另指出者,本件憲法爭議應係對照另一「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再審目標,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亦將衍生「得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否併予擴張之問題。本文因認,系爭規定之再審目標,就與犯罪事實無關之減免刑罰事由,僅得以「必免除者」為據,而係為避免擴張再審範圍,以利法安定性之保護及程序成本之節省所必要,並無違反平等原則問題。
關鍵詞:再審、新事證、減輕或免除其刑、112年憲判字第2號
永續資訊揭露不實之刑事責任
郭瑜芳/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隨著主管機關對於企業永續資訊揭露的規範密度日趨嚴格,上市櫃公司因負有法定揭露義務,而伴隨產生法律風險。本文嘗試從刑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的規範角度出發,探討國內企業在永續報告書、年報永續資訊揭露,如涉及資訊不實,可能衍生的刑事責任,以期提供各界對於永續資訊揭露議題之刑事法律問題,有更多了解。
關鍵詞:ESG、永續報告書、氣候相關資訊、資訊揭露
勞工得否自由退出工會?
──淺論消極團結權 邵允亮/昊鼎維仁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
蔣聖謙/昊鼎維仁法律事務所律師 關於勞工的「消極團結權」、亦即勞工得否任意退出工會?我國工會法則未若「積極團結權」般設有詳細的規定 。也因工會法對於勞工「消極團結權」相關規定付之闕如,在工會運作實務上,迭有工會不允許會員退會、進而發生爭訟之情形,我國實務目前已累積了多則極具參考價值之判決,本文擬整理如次並提出意見供參。
關鍵詞:工會法、結社自由、積極團結權、退會自由、消極團結權
行求賄選是否因有投票權人對於被行賄乙情知悉或意會而有影響兼論投票行賄與預備行賄之界線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蘇志倫/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學說及實務均認為賄選行為須具有「對價關係」,在受賄者之一方,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然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卻認為若受賄者之一方人對於其被行賄不知悉或未意會,仍會構成行求賄選罪。從而,實務見解是否發生變動,本文將就此研討。
關鍵詞:行求賄選、預備賄選、抽象危險犯、適性犯、企行犯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裁定評釋 郭宏義/有澤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裁定執行名義之作成屬非訟法院職權,執行法院僅能依執行名義所載內容執行,若聲請裁定之債權不存在,裁定之執行力即失所依附,不得據之以為執行程序,倘抵押權另有擔保債權,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再為執行。本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認執行法院得審查其他擔保債權存否,以原裁定為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違反權利判定機關與權利實現機關分離原則,在法律上亦欠依據。
關鍵詞: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非訟法院、債權證明文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執行力、參與分配
溫暖而富有人性之判決
──被告受速審權保障之個案探討 劉睿揚/執業律師
被告突遭起訴將近11年前理應起訴,卻漏未起訴之犯行,致使其已穩定回歸之正常生活遭受劇烈之衝擊,基於被告受刑事妥速審判保障之憲法權利與世界人權普世價值,更應彈性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法理,即檢察官之延滯起訴已逾越「相當期間」,且「可歸責檢察機關」,於情節重大時應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同一法理,減輕被告刑責。
關鍵詞:速審權、訴訟權、刑事妥速審判法、妥速審判、司法人權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35期(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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