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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09 |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36期(2025.3)
以商標權保護商業利益
藝名與商標權保護
──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為例 林佳瑩/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藝名是音樂產業的核心,也是一種品牌,音樂產業應具有商標意識,積極將註冊商標作為保護藝名之法律手段。我國實務判決認為,商標法允許將藝名註冊為商標,已經權衡商標權與姓名權的可能衝突,音樂產業應多加留意。
關鍵詞:藝名、樂團、商標權、姓名權、音樂產業
從實務運作面向初探人工智慧(AI)對商標法制的影響
蔡毓貞/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人工智慧(AI)技術正廣泛影響商標法制,包括商標檢索、審查與侵權偵測。AI驅動的商標檢索系統提升了相似性分析能力,並降低商標申請衝突風險。同時,各國智慧財產機構開始導入AI輔助商標審查,以提高審查效率。AI技術也強化了商標偵測與侵權判斷,透過機器學習與圖像辨識技術,企業能更有效打擊仿冒產品。然而,AI的應用對傳統商標法概念如來源識別功能與混淆誤認標準帶來挑戰,甚至可能削弱商標的識別價值。隨著 AI 輔助決策工具的普及,消費者的注意力模式與購買決策過程已產生重大變化。因此,我們恐怕必須重新思考並定義「普通消費者」(average consumer)與「混淆誤認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等概念。
關鍵詞:人工智慧、商標法、商標檢索、商標侵權偵測、混淆誤認
「商標使用」概念與適用之探討
陳龍昇/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商標使用」作為商標權人維權使用與侵害商標權行為之要件,其概念內涵與適用,與合理使用之判斷乃屬不同層次之論理。本文由我國商標法就「商標使用」增訂之緣由,分析商標使用之意涵與目的,進而分析近年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標侵害事件數則判決,觀察「商標使用」在我國實務適用之情形,最後歸納判斷「商標使用」所應審酌的核心要素。
關鍵詞:商標使用、為行銷之目的、描述性合理使用、商業上使用、商標權侵害
商標之惡意註冊
──以英國最高法院2024年SkyKick UK v. Sky案判決為中心 謝國廉/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商標申請人為排除競爭或獲得較大範圍的保護,有時會將其商標廣泛地指定使用於眾多的商品及服務,其類別及項目若遠超過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範圍,則商標專責機關須耗費極大的審查成本,他人亦有面對商標權人提出侵權指控的風險。本文探討英國商標法禁止惡意申請註冊的規定。惡意註冊人若對他人做出侵權指控,則受指控之人能否以商標權人係惡意申請註冊為由,限縮商標權的範圍?相關爭議已成為商標法實務中的重要議題。
關鍵詞:惡意註冊、商標廢止、商標權侵害、英國商標法、不予註冊事由
筆跡鑑定在法院之運用與判斷困境
──以最高法院判決為分析對象 廖建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判長兼法官
筆跡鑑定在諸多涉及文書真偽之刑事訴訟中,具有極高分量證明力之證據,然而如何進行筆跡鑑定,諸如是否法官可以自行判斷、鑑定時對比文件是否須為原本、是否須與爭議筆錄同時期書寫、鑑定運用之方法為何以及鑑定結果如何解讀,在實務上屢有爭議,本文從最高法院102年起針對140件確定個案判決,分析法院見解之發展以及產生之困境,提出未來在筆跡鑑定上之建議。
關鍵詞:筆跡鑑定、道伯法則、勘驗、利益揭露、私選機關鑑定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各法院」
黃奕超/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法官
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為「各法院」。除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外,尚包含其他行使司法權或與法院相當之組織。本文探討上開條文所指「各法院」之範圍,及分析我國法院審判庭之組成,除職業法官外,現制亦設有國民法官或參審員,於評議是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時,是否須由國民法官或參審員參與,攸關法院組織合法性,乃聲請合法之要件。
關鍵詞: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大法庭、軍事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員
民意代表議場外請託行為與公務員職務受賄罪
──簡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程欣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法官
本文從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大法庭裁定背景事實出發,介紹我國司法實務對「職務上行為」見解之演變,先後有具體職務權限說、一般職務權限說及實質影響力之職務密切關連說,最終大法庭肯認包括上開「職務密切關連行為」之看法,並解釋內涵著重在行為人是否實質上有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對相對人發揮影響力。而本文從順應世界潮流,加強國際反貪腐工作角度,加以說明並肯認大法庭之見解。
關鍵詞:民意代表、請託、職務上之行為、受賄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界線與規範:律師如何合法推展業務?
賴柏翰/執業律師
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全國律師聯合會於2022年修正律師推展業務規範名稱及全文,並將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納入律師倫理當中。本文藉由實際案例,說明律師推展業務之限制,並解析律師能否以自己承辦的案件作為吸引當事人的宣傳內容、曾任公職者轉任律師、對於轉介案件者支付介紹費的注意事項。
關鍵詞:律師推展業務規範、招攬、廣告 、勝訴率、介紹費
美國開放銀行監理態度之轉變對我國的啟示
施竣嚲/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開放銀行乃一種賦權於消費者與金融科技業者共享其金融資料,並能有效刺激金融服務市場的競爭及落實普惠金融的賦能技術。目前國際上推動開放銀行政策的國家多採取強制規範模式,而與之形成強烈對比的則為採取任由市場自由發展的美國,然而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在2024年時也透過制定個人金融資料權利規則轉而採取強制規範模式,此種監理態度的轉變是否象徵著唯有採取強制規範模式方能有效推動開放銀行政策?本文將從美國對開放銀行監理態度之轉變出發,並反思我國開放銀行市場所面臨之問題後提出建議。
關鍵詞:開放銀行、開放金融、開放API
跨性別者參與體育競賽之權利
黃自強/律師
關於跨性別女性能否參與女子運動賽事的爭議,近年來備受關注。以美國為例,近年來各州陸續通過州法以全面禁止跨性別女性參與校園女子體育賽事;川普總統於近日更是簽署總統命令,為同樣的禁止內容。本文擬透過美國相關案例之分析,以及我國憲法學理實務關於平等原則之闡釋,嘗試分析在男女分組運動賽事中,應如何衡平順性別女性及跨性別女性之權利。
關鍵詞:跨性別、平等原則、運動競賽、體育競賽
金融評議決定與法院審判程序之互動
──以必要性醫療為例 王俊翔/和邑英栩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葉庭嘉/和邑英栩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評議中心自2012年即為解決金融消費爭議而成立,其中關於保險給付爭議為最大宗,且「住院必要性」、「醫療必要性」的議題又為最具代表性的類型。針對此類保險給付爭議案件,本文自近年有關評議決定對於民事判決影響之相關實務見解細繹分析,盼能對評議制度的流程提供適當指引,並期待評議決定與法院判決間能為有效之互動,以實現節省訴訟資源之結果。
關鍵詞:必要性醫療、住院必要性、評議決定、評議中心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36期(2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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