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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10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37期(2025.4)

後憲判8時代的個案救濟與修法建議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原因案件的救濟審查
──兼評2025年1月16日執行死刑的合法性
錢建榮/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判決為死刑設下八道合憲門檻:最嚴重的犯罪(及情節最嚴重),以及七項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偵查中律師全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第三審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行為時違法具辨識及控制能力、審判時的就審能力且辨識能力、執行時具受刑能力)。並就37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另有個案具體指示。然而,政府仍然於2025年1月16日執行其中黃麟凱的死刑令。本文在探討八道合憲門檻的合理及妥當性,更在113年憲判8號判決之上,檢討本次死刑執行的合法性。

關鍵詞憲判8、最嚴重的犯罪、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八道門檻、一致決

死刑執行與非常救濟
薛智仁/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賦予聲請人請求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權利,判決出爐不到4個月,法務部就令准對聲請人之一黃麟凱執行死刑,剝奪其請求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實際機會。本案凸顯在死刑判決確定之後,受判決人非常救濟與請求赦免的權利所受到的保障不足,立法者應該修法予以彌補。本文的具體建議是:在刑事訴訟法上,應增訂法務部令准執行死刑之前應保留受判決人非常救濟與請求赦免的合理期間,擴大死刑違背法令與量刑減輕的再審事由;在赦免法上,立法者應健全死刑赦免請求程序。

關鍵詞死刑、死刑執行、非常上訴、再審、赦免

初探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
林琬珊/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所為之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與法務部長於2025年1月16日簽署之死刑執行令,引發社會就憲法判決內容、死刑個案後續的非常救濟與未來修法之方向與內容、死刑執行程序等議題之關注。本文係就「誰依如何之程序與要件來判斷個案是否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問題,初探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判斷標準、判斷主體與程序等議題。

關鍵詞死刑、死刑適格、犯罪情節最嚴重、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113憲判8

被遺忘的執行正義
陳奕廷/上誠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本文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8號原因案件的救濟審查−−兼評2025年1月16日執行死刑的合法性」之與談稿,在現階段死刑制度合憲的前提下,探討我國現階段死刑執行程序的正當性。結論是,受刑人的事前陳述意見權與事後救濟權全然遭受剝奪,權益保障密度甚至遠低於對自由刑之執行。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建置完成前,不應進行任何死刑個案的執行,以免再生違憲爭議。

關鍵詞死刑、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陳述意見權、救濟權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續修法芻議
薛煒育/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專職律師
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主文宣示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並宣告部分刑事實體法或程序法等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文嘗試就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提出若干修法芻議,健全臺灣對於民主人權法治的要求。

關鍵詞113年憲判字第8號、偵查中強制辯護、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一致決、受刑能力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偵查中強制辯護修法的幾點思考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立法者就在兩年內修法,以讓死刑案件的偵審執行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開啟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的修法契機。然而此一嚴密程序是否能因此建立,不僅取決於針對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是否順利地被置入,還取決於現行體制的問題是否被一併看見與處理。若不能一併檢視刑事訴訟程序既有的問題,憲判8希望透過程序要求,避免(或至少降低)死刑判決與執行存在不義的目的就會成空。

關鍵詞偵查中強制辯護、告知義務、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蔡羽玄/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我國將「大法官會議解釋」制度變革為「憲法訴訟」制度,其意義非凡,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即為顯例。前開判決對於臺灣未來之刑事正義影響重大且深遠,有關於死刑判決須經「法官」一致決的部分,所謂之「法官」到底是不是要包含「國民法官」,該判決已經作出其價值抉擇與判斷。關於敗訴之一造(死刑確定判決之受刑人)之非常上訴救濟途徑,尚須勝訴之一造(檢察官)之上級長官(檢察總長)同意,恐非事理之平。

關鍵詞憲法訴訟、死刑、國民參與審判、一致決、非常上訴

從國際公約看「自我辯護能力」: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啟示與困境
黃任顯/識澄法律事務所律師
依照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意旨,在審判中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但自我辯護能力與就審能力應如何區別?如果被告自我辯護能力有欠缺,能否透過辯護人的協助而補足?本文透過國際公約的規範,探討「自我辯護能力」的概念,並指出「自我辯護能力」欠缺實際上是指身心障礙者在法庭上無法像一般人一樣有效自我辯護,或無法使辯護人充分發揮辯護職能而言,因此辯護人並無法完全補足被告的自我辯護能力不足的問題。在此概念基礎上,本文進一步預想辯護人在具體案件可能會如何依照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操作「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抗辯。

關鍵詞自我辯護能力、正當法律程序、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淺談調解基本法草案
陳雅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院依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於民國111年制定《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這是台灣ADR機制中最重要之法律,其目的係發展民間調解業務並增加律師業務項目及收入來源,未來將協助律師轉型成為紛爭解決者。本文將析論《調解基本法》草案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範,說明民間調解之核心業務內容及對於調解委員之管理措施,說明民間調解業務與法院調解不同處,期能提升民間調解之品質及成效,完善台灣紛爭解決機制。

關鍵詞評價式調解(evaluative mediation)、促進式調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競爭型談判、合作型談判、案件流程管理制度(Caseflow Management System)

有限公司違反公司法第59條之法律效果評析
蔡凌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法官
有限公司之經營者,或因潛心事業,或因小本經營,疏未注意法律規定者,比比皆是。筆者以公司法第59條所規定之董事自我交易特殊程序為中心,提出案例,並列舉實務及學說上之各方看法,探討有限公司之董事在違反前開規定時,其交易之效力應如何定奪。期盼能透過不同法律見解之思辨,創造更完善之商業法制。

關鍵詞有限公司、自我交易、信賴義務、無權代理、相對無效

魔鬼代言人?
──律師之拒絕與終止委任義務
簡士淳/美國克里夫蘭州立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本文探討《律師倫理規範》第34條第2款中,律師拒絕或終止委任之規定。該條文係參考美國《律師執業行為模範規則》第1.16條修訂而來。本文主張,該規範除要求律師在特定情況下拒絕或終止委任外,亦隱含相當之查證義務。是以,律師不得以未查核事實為由主張不知當事人違法行為,藉此規避本條文之適用。本文進一步提出風險導向方法下的多層次查證義務,包括初始、接續與次級查證義務,並認為應將「蓄意無視」理論納入本條文之主觀要件判斷。

關鍵詞律師職業倫理、拒絕與終止委任、查證義務、風險導向方法、蓄意無視

職場霸凌及職災認定困境及建議
林宇力/臺中榮民總醫院醫師
臺灣參考日本制度,訂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惟被認定人數顯著低落,可能與職場霸凌調查制度、職業災害雇主責任、職業病認定機關、職業病認定指引、與雇主意見表達與救濟流程相關連。本文建議應修法訂定企業職場霸凌調查制度,並修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賦予認可醫療機構法定調查權限,並參考日本放寬職業病認定指引之要件。

關鍵詞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職場霸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認可醫療機構職業病

股東協議之繼承
──公司法與民法繼承編的交錯適用
張景儒/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庭瑄/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自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開放表決權拘束契約類型之股東協議後,股東協議日漸普及,且隨著時間推移,股東協議繼承之相關問題可預期將逐漸浮現。蓋因然股東協議與股份有密切之關係,但兩者仍屬於獨立之繼承標的,在現行公司法及民法並未就股東協議之繼承為特殊安排的情況下,如將現有民法繼承編之約定套用在股東協議之繼承上,將產生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及各種難解的法律問題。本文之目的即在於探討當股東協議作為繼承標的時,關於公司法與民法繼承編應如何交錯適用之議題。

關鍵詞公司法第175條之1、民法繼承編、股東協議、公同共有、遺產分割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月旦律評第37期(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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