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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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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之立法沿革與新法簡介
【本文出處】
【摘要】
本文回顧並展望我國科技偵查處分之相關立法。首先,交代立法沿革,比較行政院提案、委員提案及三讀通過條文等各種版本,並指出此次立法的突襲性本質。其次,概述新法的規範內容,包含授權條款、發動程序及救濟途徑等。最後,本文簡略總評立法,指出我國「縮水版」的科技偵查授權規定,一來具體授權項目仍有嚴重不足,減損「維護追訴效率」的法治國面向;二來救濟條文本身亦存在嚴重缺陷,影響「保障基本權利」的法治國面向,造成法治國的雙輸局面。未來應修法彌補。
【目次】
壹、前言
貳、立法沿革 參、新法簡介 肆、結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科技影響現代人生活的方式,同時也帶來犯罪的便利。然而,現代科技的發展,不該是讓罪犯得心應手,卻讓執法人員束手無策!一言以蔽之,犯罪者與偵查者之間的「科技武器平等原則」。這看似不言可喻的自明之理,在我國卻是寸步難行,畢竟犯罪者本來就違反法律,但偵查者卻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保留原則的束縛之下,一旦形式上欠缺事先的立法授權,所有的干預處分不論實質上多麼合理或必要,結論都是一概禁止,否則即是違法、違憲──至少理論上是如此。
以GPS定位追蹤器為例,犯罪者可以輕易搭科技便車,廉價取得並使用定位科技追蹤被害人行蹤,那麼,執法者可否使用相同科技去偵查犯罪呢?例如,秘密在犯罪嫌疑人使用車輛安裝GPS追蹤器,以掌握其犯罪行蹤並蒐集其犯罪證據?在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下同)判決(GPS判決;裁判日期:2017年11月30日)之前,GPS追蹤器是我國實務上經常使用的科技偵查手段,但GPS判決宣告其欠缺法律授權基礎,並據此判處海巡人員妨害秘密罪刑;判決最後呼籲立法者應儘速制定相關授權規定。類此,在110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判決(M化車判決;裁判日期:2022年11月17日)之前,M化車因其定位追蹤被告精確位置的優勢科技能力,亦是我國執法機關偵查擄人勒贖等重大犯罪所仰賴的重要執法武器,但同樣被最高法院宣告其欠缺法律授權基礎。解鈴還需繫鈴人,長年以來欠缺立法授權的根本問題,終究還是要以立法手段來解決。 多年來實務與學界雖不斷呼籲制定科技偵查相關立法,但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的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從未研擬相關草案。法務部遂另起爐灶,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規主管機關:法務部),以特別法形式規範科技偵查處分,密集研議草案兩年後,於2020年9月8日正式公告(第1版)科技偵查法草案,將GPS定位科技、M化車、設備端通訊監察、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全(含雲端硬碟搜索)等一併納入草案規範。這也是我國第一部相關草案。 上開草案公告後,引發一連串的漣漪。草案版本不斷修改,立法過程一波三折,除了立法內容(應該規範什麼?如何規範?)之外,立法體例(特別法?刑訴法?)亦是相持不下。最後,立法院於2024年7月16日三讀通過相關立法,不採行政院提案的特別法體例,而是採取委員提案及學者主張的刑訴法體例,增訂刑訴法第11章之1(刑訴法§§ 153-1~153-10),但將科技偵查章名,臨時改為「特殊強制處分」。三讀通過後,新法條文本身亦引起不少批評。 本文回顧並展望我國科技偵查處分之相關立法。首先,本文交代立法沿革,比較行政院提案、委員提案及三讀通過條文等各種版本(下文貳)。其次,本文概述新法的規範內容,包含授權條款、發動程序及救濟途徑等(下文參)。最後,本文簡略總評立法,代為結語(下文肆)。由於篇幅限制,本文寫作目的,不在於鉅細靡遺說明新法條文的各種解釋適用問題,而在於整體鳥瞰立法沿革及新法內容。附帶一提,同於2024年7月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的網路流量紀錄分析(NetFlow Log),亦是科技手段的一種,但其立法脈絡有別,需另行處理,故本文暫略。 貳、立法沿革
一、概述
綜觀科技偵查立法沿革的兩大爭議,一是規範內容,二是立法體例。前者是指到底立法該納入哪些科技偵查處分及其要件為何;後者是指立法要採取科技偵查特別法形式(法規主管機關:法務部),或納入刑訴法強制處分章節規範(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 以下簡述立法過程的各種不同草案版本,包含行政院提案版(A版)、委員提案版(B版)及三讀通過版(C版)。應予注意,雖然提案來源不同,但不論何一版本,其實都大量參考先前法務部研擬的草案內容(尤其是A2版,參下文二),在其基礎上修改後提案。因此,在授權條款方面,各個版本其實大同小異;例如,GPS授權條款、M化車授權條款,行政院提案版與委員提案版,雖然有特別法或刑訴法的立法體例差異,但這兩種授權條文的內容及條次結構,卻有高度的相似性。 不過,在授權項目方面,也就是該納入哪些科技偵查處分,從最早公告草案到最後三讀條文,其授權項目範圍卻有高度歧異。例如,曾在歷版草案中出現過的科技偵查一般授權條款、特定空間之侵入性科技調查及侵入資訊科技系統的設備端或來源端通訊監察(Qullen-TKÜ: Quellen-Telekommunikationsüberwachung)等授權條款,皆不見於三讀通過條文。至於干預程度更高的秘密線上搜索(verdeckte Online-Durchsuchung),即植入大木馬間諜程式,則是從2020年9月公告第1版草案起,就未曾被納入授權項目。可以說,最後通過的三讀版本,是個「縮水版」的科技偵查授權規定。 二、行政院提案版:科技偵查特別法草案版本(A版) 在立法沿革方面,首先說明行政院提案版(即政府提案版;下稱A3版)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之緣起。此項提案的前身,即是法務部召集十多次專家及跨機關會議後,研議近兩年並於2020年9月8日正式公告的第1版「科技偵查法草案」(下稱「A1版」),此版本將GPS定位科技、M化車、空中調查、設備端通訊監察、數位證據蒐集及保全(含雲端搜索)等一併納入草案規範,草案全文共28條。A1版草案...(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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