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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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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 M化車條款
【本文出處】
【摘要】
2024年是臺灣科技偵查法制化元年。其中,新增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M化車條款」,終於讓造價不菲的M化車合法開大門走大路,具體回應最高法院M化車判決的呼籲。M化車條款的法案倡議,歷經先後兩部科技偵查草案相關規定。因逢最高法院M化車判決公布,起草者積極籌備,遂仿照德國IMSI-Catcher條文(§ 100i StPO),提出獨立且提升嚴格度的M化車規定,最終成為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的基礎模型。本文嘗試說明M化車條款的立法倡議和條文分析。
【目次】
壹、前言
貳、法案倡議 參、新法分析 肆、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2024年是臺灣科技偵查法制化元年。「法治國的任務,在於以法律界限來節制近乎無限的科技可能性」,那一年,立法院7月16日三讀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共計10個條文,即第153條之1至第153條之10,總統同月31日公布。新法所稱「特殊強制處分」,實質上專指GPS追蹤器、M化車和熱顯像儀等科技偵查處分(§§ 153-1~153-3),並有共用之程序規定(§§ 153-5~153-10)。透過新法第153條之2,被最高法院拉下神壇的M化車,正式取得追訴法律基礎,蓄勢待發,可望重返破案神器榮耀。
M化車,警方又稱「M化偵查網路系統」,車內裝載IMSI-Catcher設備。IMSI-Catcher會模擬成電信業者的基地台,亦即化身為虛擬的行動基地台(偽基地台),就科技功能來說,可偵測功率範圍內所有註冊手機的IMEI(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和SIM卡的IMSI(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ty: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調查目標手機具體位置,亦可監聽手機門號通話。為了方便移動和掩飾,車輛成為裝載IMSI-Catcher的適合工具。所以,「IMSI-Catcher放置在車上並非偶然」,但臺灣文獻與實務慣稱為M化車。無論如何,IMSI-Catcher或M化車的法律爭議,應在其科技與法律 的調和,至於如何裝載、命名等,非重點所在。 M化車技術干預人權,已是今日法律共識。簡言之,當M化車偵測手機的IMSI、IMEI和位置,「均係可連結辨識與該手機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之中介資訊,而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範圍」,且由於未涉秘密通訊自由,亦非調取通信紀錄,「通保法自不能引為『M化車』偵查作為之法律授權依據」。因此,因偵查犯罪使用M化車調查手機的IMSI、IMEI和位置,經盤點臺灣法規,在第153條之2增訂前,乃「欠缺法律授權基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於以M化車監聽手機門號通話,由於是監察無線電信的通訊內容,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之。這裡所謂M化車監聽手機門號,不同於監聽手機App網路通訊,例如LINE或WeChat,後者是以國家木馬入侵手機的駭客偵查手段,德國稱作「來源端通訊監察」(Quellen-Telekommunikationsüberwachung),即臺灣科技偵查草案曇花一現的「設備端通訊 監察」,然縱使特殊強制處分新法通過後,臺灣迄今仍無國家木馬偵查的法律基礎。 以上可知,以M化車偵測手機IMSI、IMEI或位置,亟需法律授權基礎,否則通過不了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第153條之2誕生,正是拯救M化車的彌賽亞。依第153條之2,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含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所稱科技方法,立法理由明指M化車13,故第153條之2可稱作M化車條款。 本文先爬梳M化車條款的法案倡議,肇始於法務部2020年、2024年先後兩部科技偵查草案相關規定,前者為德不卒,試圖用GPS條款偷渡M化車,輕重不分;後者則仿照德國2002年即制定的IMSI-Catcher條文(§ 100i StPO)14,有獨立且提升嚴格度的M化車規定,成為新法第153條之2的基礎模型(貳)。繼之,從三個面向分析新法規範:實施要件、程序配套和無端者──即「非受調查之人」──保護(參)。文末,以結論總結全文(肆)。 貳、法案倡議
一、2020年科技偵查法草案
臺灣首次將M化車納入法案的立法動作,是2020年9月8日法務部公布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下稱「2020草案」),但不是專屬規定,而是藏身在GPS條款立法理由。依2020草案第5條,偵查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定位系統或其他具有追蹤位置功能之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實施期間不得逾2個月,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許可。該條文立法理由明示:「除全球定位系統外,偵查機關以其他具有追蹤位置功能之設備或技術,例如行動電話軟體定位、定位偵防車(M化車)、物聯網或任何其他設備或技術進行追蹤位置,均受本法效力所及,應遵守本法之規範」。 2020草案的導火線,是最高法院2017年11月GPS判決。GPS判決認定GPS追蹤器違法,學界看法一致,咸認「偵查機關使用GPS定位追蹤器,具干預資訊自主權之屬性,從而需要法律授權基礎,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等相同觀點。GPS判決當時呼籲:「儘速就有關GPS追蹤器使用之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才有法務部自立自強的2020草案,並一度對外公告,「但具體授權規定仍有諸多檢討空間」。後來,2020草案又經法務部研議,2023年7月11日蛻變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1版草案,2024年5月9日行政院院會予以修正,通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2版草案(下稱「2024草案」),正式提案立法院審議。相較於2020草案,新草案不論1版或2版,均把M化車脫離GPS條款,不再從屬之,而是有提高規範密度的獨立M化車條款(1版草案第4條、2版草案第3條)。 2020草案打算給M化車含糊法律授權,偷渡在GPS條款的立法理由,...(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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