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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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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遲延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摘要】
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非屬債務不履行。但買賣契約規定,買受人負受領義務,因此其拒絕受領標的物,同時陷於受領遲延及給付遲延。
受領遲延於實務上,經常發生於租賃契約中,約定往取債務之情形,出租人未前往收租,致生受領遲延時,承租人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仍不得終止租約。 債務人給付不能與債權人不能受領,如何區別,學說爭議甚鉅,應以客觀上給付成果能否達成為斷。 於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給付成為不能時,應可認為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因此危險負擔移轉由債權人承擔。 【目次】
壹、受領遲延之意義
貳、買受人之受領義務 參、受領遲延之要件 肆、債權人遲延之效果 伍、債務人之救濟方法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受領遲延之意義
受領遲延,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合法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民法第234條),又稱債權人遲延。債權人之受領給付,法國法認為係屬債權人之義務。惟債權得由債權人任意處分,債權之滿足乃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不負使債權獲得滿足之義務。是以,我國通說認為,債權人有受領給付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第367條、第512條),債權人並無受領給付之義務。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非屬債務不履行,故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者,通常祇 負遲延責任,債務人不得強制其受領給付。
甲出租A車於乙,於交付A車時,乙因水災淹水而無法受領給付,是否構成受領遲延?甲得否請求乙賠償保存A車的車庫租金,並請求乙不履行債務之損害賠償? 債權人遲延責任,並非債務不履行,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須債權人有不為受領之客觀事實即可成立。債權人遲延,債務人之債務並未消滅,其法律效果為,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及其責任減輕,但債權人不因受領遲延,而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乙雖因水災而無法受領A車,係屬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但仍構成受領遲延,甲不再負給付遲延之責任。甲雖不得請求乙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於受領遲延中,就支出之車庫租金,得請求賠償(第240條)。 貳、買受人之受領義務
出賣人提出給付,而買受人拒絕受領時,除構成債權人受領遲延外,是否同時構成給付遲延,為學理上最具爭議之問題。
在買賣契約,出賣人有交付契約標的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買受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第367條)。據此,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依債務本旨提出之給付,不履行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時,不僅構成受領遲延,同時應負給付遲延責任;倘因而未給付價金,應並負價金給付遲延責任。二者均有民法第231條規定之適用,前者係買受人以其未受領標的之遲延為責任發生原因,對於出賣人賠償在受領標的義務終了或消滅前所生之損害,此與買受人價金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責任不同(101台上1836號)。 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同時陷於受領遲延及給付遲延,其主要功用在於,出賣人得因此於催告後解除契約(第254條)3,且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否則依照受領遲延之規定,出賣人僅得依民法第240條規定,請求償還必要費用,而無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甲公司出售電線電纜一批於乙公司,為履約而購入電解銅材料。乙公司負有將電線電纜之規格及數量,指示及通知出貨之協力義務,卻於國際銅價下跌後,轉向其他公司購買較便宜之現貨,拒不依約通知出貨,經多次催告後,均不置理。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履行受領義務之給付遲延,而請求賠償電解銅價格下跌之價差損害,有無理由?(101台上1836號) 本案原審法院判決:乙公司已陷於受領遲延及給付遲延之違約,而須負擔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惟最高法院認為:於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僅依民法第240條規定,請求賠償其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若電解銅之採購屬其履行系爭合約所必要,則為維持其提出給付物之義務因而負擔購料成本,可否認係受領標的遲延中提出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似非無研酌餘地。」 本案最高法院似乎認為,甲公司所支出之電解銅備料費用,係屬「提出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此項見解,擴大必要費用之範圍,以利甲公司主張必要費用之賠償請求權,固然用心良苦,惟實務上既然肯認買受人拒絕受領時,同時構成受領遲延及給付遲延,應以原審法院之見解,較為適當。 貳、受領遲延之要件
一、債務人已提出給付
(一)現實提出 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是為現實提出。此處法律所想像者為,赴償債務及送付之債。赴償債務,指債務人將標的物送至債權人之住所地。送付債務,指債務人將標的物送至雙方約定之清償地。二者均為現實提出給付。 民法第234條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48台上271號、107台上2147號、108台上2152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必須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確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而為債權人無故拒絕收受者,始足當之。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自難認已生提出給付之效力(84台上1452號、84台上3002號、92台上656號)。 因此在合建契約,建商交付之房屋有龜裂及發霉等瑕疵時,非屬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他方當事人得拒絕受領,非屬受領遲延(92台上656號)。...(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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