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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09 |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55期(2025.05)
石世豪/救樹,毀林,不見青山:猶如「七傷拳」的分權釋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評析
這篇文章深入剖析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從中揭示權力分立制度在政治現實中的運作困境。作者指出此案實則關涉「國會調查權」「權力制衡」與「多數統治正當性」之界線問題。標題「救樹,毀林,不見青山」不僅點出本案在制度救濟與整體憲政秩序維護間的張力,也隱喻憲法法庭面對「七傷拳式」政治攻防時的應對難題。
吳瑾瑜/民法第425條之1 與第838條之1的關聯性──由目的相同至評價共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的啟示
本篇文章聚焦於民法第425條之1與第838條之1間的關聯性,從租賃關係中基地使用權之推定與建物附屬土地之權利設定出發,進一步探討兩者在法理結構、法律效果與實務認定上的異同。作者藉由條文沿革與判決實例,梳理出兩者在使用基礎、權利性質與效力範圍上的分歧,並對實務上混用兩條文所生的解釋疑義提出具體觀察。
林秀雄/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與夫妻間之扶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裁定評析
本文針對最高法院近期重要民事裁定進行剖析,聚焦於夫妻分居時家庭生活費用分擔與扶養義務間之法律定位問題。本文對於夫妻一方主張對方應補償生活費用之主張是否成立,提出明確區辨,認為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義務係基於婚姻關係中雙方對家庭生活共同維持之責任,與基於經濟弱勢保護目的之扶養義務有本質差異,並透過判決事實、裁判理由與相關條文詳加論述,並強調家庭生活費用之請求,除非另有契約或家庭協議,應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前提,否則難以成立。
林更盛/論勞基法第35條對民航機組人員休息的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9號行政判決評析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有鑑於民航業的行業/工作特性、行業慣例,本文認為上述4小時/30分鐘的標準,若嚴格實施於民航業,勢必窒礙難行。
王乃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
本篇文章透過案例分析探討「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在正當防衛脈絡下的適用條件與界限。作者指出,當行為人誤信具備正當防衛之事實,但客觀上並不符合該法構成,是否可免除其違法性或罪責,實為刑法解釋上之重要分歧點。文章進一步辨析「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理論立場如何影響防衛錯誤的評價與認定,並藉由該判決對誤想防衛與防衛過當之區分,揭示法院如何在危險情境與人性反應之間維持法律規範的界線。
王士帆/警銬自白非任意性抗辯──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本文探討司法實務中一項高度敏感且與人權保障密切相關的議題:在被告於偵查程序中陳述自白時,若處於手銬拘束狀態,該自白是否具任意性。本文以113台上548判決為分析核心,釐清當中涉及之三項主要法律爭點,包括手銬使用的法律界限、警詢程序是否涉及不正方法、以及若自白具非任意性時是否仍可構成合法供述。作者援引德國學說與實務為比較基礎,評析我國法院對於「不正方法」與「自白任意性」認定標準之發展脈絡。
毛乃純/客觀處罰條件的日本實務立場探析──以詐欺破產罪的相關判例為素材
本文以詐欺破產罪的相關判例為素材,針對日本破產法第374條中所稱之「破產宣告確定」進行實務分析。首先梳理「破產宣告確定」在日本法上的定位,指出其非屬構成要件,而係刑罰成立之客觀條件,進而關注「詐欺破產罪」作為主體行為與「破產宣告確定」間的法律評價關係。作者透過多則判例,分析法院如何處理此一關係,包括是否將其視為構成要件、是否應確認行為人已預見該結果、以及如何在刑法責任論中定位「破產宣告確定」的因果性與可罰性。
鄭煜霖/郵差不送誰來送:淺談民事程序中不按址投遞區之送達與可行之道──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出發
送達制度既關係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也影響法院程序之合法進行。然若當事人遷居未通報,致使郵件無法依送達地完成送達,是否仍構成合法送達,長期以來即為訴訟實務爭點。
本文聚焦於當事人登記住址與實際收件地址不一致時,法院依現行「不按址投遞區」所為之送達措施是否妥適,進而討論相關制度的法理依據與可行改進途徑。作者以臺南高等法院座談會意見為引,詳析「不按址投遞區」制度之沿革、立法目的及其與送達應知原則之衝突,並從實務操作與郵務協調面向,提出具體建議。 ◎本篇完整內容刊登於:裁判時報第155期(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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