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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22
生成式人工智慧與著作權法


【摘要】
本文從邇來生成式AI的迅速發展,對現行著作權法規範所帶來的課題及挑戰出發,嘗試探討生成式AI模型於其訓練、開發階段與利用、生成內容階段中,可能發生的著作權侵害爭議;除檢討合理使用規定是否、如何得成為生成式AI開發過程中之侵權抗辯外,並就其生成內容是否重製、侵害他人著作之問題,以及侵權時的責任主體等,加以檢討。最後,並就生成式AI本身或其使用者得否成為著作權法之著作人、所生成之內容得否視為共同著作或衍生著作等,予以分析、檢討。

【目次】
壹、前言
貳、生成式AI之訓練、開發階段
參、生成式AI之利用、內容生成階段
肆、生成式AI之生成內容是否具備著作性
伍、結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原本,近年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高度發展,即已對教育、醫療、金融、交通、經濟、勞動型態及就業等社會各個層面、甚至民主政治帶來重大衝擊,而ChaptGPT等生成式AI (Generative AI)的出現及廣泛利用,更是對此發展趨勢,推波助瀾。所謂AI,其利用已經不再侷限於少數專業人士,生成式AI的出現令一般民眾亦可輕易享受AI發展的成果,只要輸入一些指令或提示(Prompt),即可能生成或回饋出你想要、甚至出乎你意料之外的答案或內容。對於不少人士而言,生成式AI的利用似乎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生成式AI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亦可能產生一些風險,例如邇來備受社會各界矚目、利用「深偽」(Deepfake)所製作之假影像、假影片等所引發的社會、倫理、法律議題。其中,與包含生成式AI在內之一般AI模型開發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之資料的蒐集、取得及利用,更是引發諸多法律議題。
生成式AI乃是藉由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特別是其中的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技術,針對巨量且多元的文字、圖片、音樂、音訊及影片等各種資料或數據反覆從事訓練、進行學習,以開發出高效能的AI模型。可以說,資料或數據的質與量,決定性左右生成式AI的成功與效能。資料或數據因此時而被稱為「新石油」(Data as the New Oil)或「新通貨」(Data as the New Currency),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就法規範而言,此等資料或數據之類型,可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也可能是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甚至當系爭資料屬於人格利益之肖像或聲音等時,亦可能屬於所謂「公開權」(Rights of Publicity)保護之對象。
其中,因利用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所引發的法律議題,最為複雜。蓋個人資料雖因隱私及資料自主決定權等因素,而使得其保護於近年來受到高度重視且保護力道日益強化,惟其利用目的與範圍通常以資料主體的事前同意為前提。相對於此,著作權法雖亦賦予著作權人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方式的權利,但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卻又同時容許第三人得以免費、無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著作;但同時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當各該合理使用規定中存在有「合理範圍」之限定要件時,或雖未該當於同法第44條至第63條之合理使用例示規定,但其使用情事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範意旨及目的時,於審酌下列各款情狀後,依舊可以認定系爭著作使用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然而,上開各款要件不僅其本身即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於適用至具體個案時,可能因對於事實認知或認定的不同,產生歧異的判斷,結果導致於依據該等合理使用條款,蒐集、整理、重製、利用著作資料以進行AI模型訓練時,將會發生相當程度的法律風險。於此認知下,本文嘗試探討生成式AI訓練、開發及利用、生成等各個階段中,可能觸及的著作權法議題,予以探討。整體文章構成如下:一、將生成式AI模型大致分(一)模型訓練、開發階段,以及開發完成後之(二)利用、內容生成階段,分別於第貳節及第參節中,對其與著作權法相關規範之關係,加以說明;二、其次的第肆節則針對利用生成式AI所產出之內容,是否具備著作性,而得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加以分析;三、最後的第伍節,則總結本文敘述。

貳、生成式AI之訓練、開發階段
一、思想/表達二分法與著作之利用
於探討生成式AI之訓練、開發與著作權法之關係時,當有必要先行就著作權法之保護理念及對象,予以簡要說明。依據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此「創作」,僅指創作人將其思想或情感等表達於外之具體結果,而不及於其思想或情感等本身。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如此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一般所稱之思想/表達二分法,蓋若不如此設限而將其保護範圍及於具體表達背後所欲呈現之思想、概念時,將導致擁有同樣思想、理念之人,無法表達其個人看法及見解,形成對思想及信仰的箝制,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再者,依據上開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得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必須其著作具有創作性,而不能僅是單純的事實陳述或傳遞,因此事實本身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各種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利用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其中,與生成式AI訓練、開發最有關連者,當是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各種有形或無形、直接或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製,皆屬於重製權之範圍;惟須注意者,既然所謂著作乃是具有創作性的表達,從而縱令有重製他人之著作內容,但倘若所重製者並非屬於創作性表達之部分,則不受重製權所拘束。因此,當生成式AI開發者為訓練其AI模型,而上網抓取或擷取(Data Scraping)資料並將之重製、作為AI學習資料時,倘若其所抓取部分並非創作性表達者,則並不涉及重製他人著作或創作之問題;惟倘若所抓取之資料,屬於他人具有創作性表達之創作時,則有侵害他人重製權之可能。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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