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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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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裁判精選:公有土地之撥用──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0號判決解說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導讀】
壹、前 言
按公有土地(不動產)之撥用,於公有財產管理行政或土地法學研究上,係值得關注之重要法律議題,但相關規定卻簡略,甚至過時(例如:土地法第26條),且研究文獻亦屬少見 。是本期土地法裁判精選,以「公有土地之撥用 」為題,選錄關於國有土地撥用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0號判決,解說關於公有土地撥用之基本概念,以供參考。
貳、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40號判決
一、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臺灣大學為興建醫學院附設醫院輪值宿舍 ,申請有償撥用坐落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1小段438-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小段448-1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循序報經教育部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撥用;經該署審查後,陳報財政部符合撥用規定,遂依被上訴人行政院授權,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核定,經以行政院函核准撥用後,臺大自2020年3月10日起登記為系爭土地之管理者。因上訴人張○鈞所有同小段1295建號建物附連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增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被上訴人(臺灣大學)爰對張○鈞提起訴請拆屋還地及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之後,上訴人張○堂遂以系爭地上物為其於2000年1月1日起興建,而於2014年移轉予張○鈞,其等為系爭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系爭撥用將損及其申請承租系爭土地之權利 ,乃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一)確認臺灣大學因行政院2019年12月2日函所生使用及管理權不存在。
(二)行政院應廢止臺灣大學對系爭土地之撥用。
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0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判決要旨 「按國有土地之撥用,乃各級政府機關間,為公務或公共目的,有需要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所定程序,層報行政院核准後,變更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公法上行政行為。本件由臺大依程序撥用取得系爭土地管理權,法律關係並無不明確情形,至於上訴人所稱地上權登記及承租系爭土地等申請事件遭到駁回之不安狀態,係因各該地政機關及國產局北區辦事處否准其申請所造成,上訴人對其主張之侵害,應直接對各該事件尋求救濟始能排除,而臺大就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有無訴訟實施權,則應由該民事訴訟事件審理判斷。是原判決論明上訴人提起確認臺大就系爭土地使用及管理權不存在之訴,無從排除上訴人主張法律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即無不合。」 「次查,系爭撥用核准後有無應予廢止以變更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之必要,核屬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上訴人無請求廢止之權利,且此與國產局北區辦事處是否同意出租系爭土地予上訴人,分屬二事,不能混為一談。從而原判決論斷上訴人請求廢止系爭撥用並不能除去上訴人前揭主張之違法侵害狀態,核與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不合,因就上訴人請求廢止系爭撥用,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亦無違誤。」 參、判決解說
一、基本概念
(一)公有土地撥用之意涵與性質 公有土地撥用,係各級政府機關 因公務、公共用途或其他公益上之需要 ,需使用他機關管理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時,依循法定程序報經核准後,取得其土地使用權利之謂 。關於公有土地撥用,其依據散見於諸多法律規定,除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外,例如:都市計畫法第52條、國家公園法第9條、發展觀光條例第14條、濕地保育法第22條等。而有關公有土地之撥用,係以無償且不移轉所有權為原則。於無償撥用情形,其性質為土地使用權、管理權之讓與 ;於是撥用後,係就撥用土地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但例外地,基於法令規定,公有土地撥用亦有應以有償方式辦理者;且如係於不同權利主體間(例如: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或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有償撥用者,則自得為公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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