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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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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抱歉!我不要生小孩──中止姙娠,需要配偶同意?
【目次】
壹、生育自主權之意義與保障內涵
貳、優生保健法對人工流產之限制 參、結論 【摘要】
A女與B男愛情長跑多年後結婚。A女婚後因事業發展順遂,暫無生育計畫。A女因意外懷孕,但因工作之故,決定施行人工流產。惟依優生保健法之規定,有配偶者,實施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A女認為此規定侵害其生育與否之自主權利。試問,A女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本文試讀】
壹、生育自主權之意義與保障內涵
生育一直被理解為解決少子化此一社會問題之方法,是以生育問題一再被提起討論,但基於男女先天差異,女性作為生育主體,因生育所導致之諸多身、理及生涯變化等問題,是否受較高程度之保障,厥為當代法治重要議題。首先,生育是否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若是,其內涵為何?其次,於肯認女性生育權利受憲法保障前提下,法制如何兼顧女性權利與婚姻家庭關係,甚是重要。有關女性生育權之探討,因我國憲法規範並未明確,且實務亦未有先關案例,故僅停留在學理層次討論。檢視現況,研究多集中在人權公約、外國法比較研究等範疇。此外,許多研究係聚焦在女性生育自主權利與墮胎罪間之衝突與權衡,希冀於女性自主與違反刑法之墮胎行為間取得衡平,避免因實施人工流產,卻遭刑法墮胎罪相繩。
我國憲法及實務雖尚未直接承認生育自主係屬基本人權,惟據研究顯示,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提出「性別權利平等」主張後,至1979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各國已逐步落實婦女之權利地位與保障內容,且成為法治之主流觀點。其中「生育自主權」(The right of women’s reproductive self-determination)已成為「身體自主權」重要內涵。所謂「身體自主權」係指,人對自己身體操控之權利,此種權利若遭剝奪,即係剝奪作為人之資格,有違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最高目標。本文討論之生育自主決定權,非泛指所有人之生育自主權,而僅限於女性作為孕育生命之載體時,得主張之權利內容。「自主決定權」係指,在自律原則下自我決定之權利。綜上所述,「女性生育自主權」應理解為:我國女性對是否生育具有自主決定之權利。 生育自主權作為一種自由權,保障女性對生育與否具有決定權。渠等決定權除決定是否生育外,更將進一步延伸至獨立作成終止懷孕之權利及與終止懷孕相關醫療資訊之受告知權。蓋生育權作為一種基本權利時,須面對另一棘手問題係,國家應提供何種程度之保護──例如: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等方法──使任何人能克服生理困難享有生育之權利。 貳、優生保健法對人工流產之限制
我國刑法設有墮胎罪,處罰懷胎婦女之墮胎行為,在刑法價值中,婦女並無自主決定是否人工流產(墮胎)之自由。惟1984年優生保健法立法後,該法有關人工流產規定,即成為墮胎罪之阻卻違法事由。依該法第9條第2項中段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婦女,依其意願欲實施人工流產,需得配偶同意之規定。其立法理由略為:為提高人口素質,減少家庭及社會之嚴重問題暨維護母子之健康,有條件允許懷孕婦女施行合理之人工流產。為期執行有所據,爰明定懷孕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應具備之條件。觀諸上述立法理由,人工流產似乎立基於家庭、社會、人口素質及母子健康之基礎,但對懷孕婦女隱私權、身體及意思自主權之保護則尤顯不足。再者,配偶同意權之規範目的,可能兼有擔保或取代孕婦意願及確認人工流產之事由、保護胎兒生命或配偶利益等。儘管規範目的多端,惟將造成女性自主決定實施人工流產之權利造受限縮,亦即,實現權利需建立在第三人同意前提下。是以,渠等規定是否對權利構成不當限制,而有違憲之嫌?...(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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