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發佈日期:2025/09/22 |
|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 公司代表權──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摘 要】
無權占有人不論其為善意或惡意,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固應返還占有物予其所有權人,惟若屬善意無權占有人者,依據民法第952條之規定,卻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而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另一方面,惡意無權占有人雖無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卻於其返還占有物之法定孳息或償還其使用價額時,有類推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之規定主張損益相抵之可能性。再者,無權占有人於履行其回復占有物原狀之義務時,尚應顧及占有物所有權人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關鍵詞】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歷審法院之判決要旨 肆、評 析 伍、結 論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A地位處於南投縣仁愛鄉華岡段,屬國有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及農牧用地,現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下稱「福壽山農場」)所管理。乙將A地出租予甲種植高麗菜等高冷蔬菜作物。福壽山農場主張甲乃無權占用A地,因而代表國家請求甲移除A地上之菜圃並返還A地。同時,福壽山農場又代表國家請求甲無權占用A地5年間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甲則以其乃信賴乙係向丙購買A地而有合法占用權源,始以新臺幣1,000萬元之代價承租A地,其於承租之初乃為善意為抗辯。
貳、爭 點
一、甲對A地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二、縱甲無權占有A地,甲是否仍得為A地之使用、收益? 三、甲就A地之使用、收益是否應對A之所有權人(國家)負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四、甲回復A地原狀義務之內容為何? 參、歷審法院之判決要旨
一、原審法院之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乙乃惡意無權占有A地。縱甲係向乙承租A地,惟甲對A地之所有權人(國家)而言仍屬無權占有,A地之管理機關福壽山農場自得代表國家請求甲移除A地上之菜圃並返還A地。 原審法院同時認為,乙及甲乃無權占有A地,其等占用A地自屬無法律上原因,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同時,原審法院又認為,因甲占用A地非善意,所以無法依據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免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再者,原審法院認為,甲與乙應共同給付其所負擔不當得利返還之金額。 二、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首先亦肯認乙乃惡意無權占有A地,從而甲既係向乙承租A地,對A地之所有權人(國家)而言,甲自亦構成無權占有。因此,A地之管理機關福壽山農場自得代表國家請求甲移除A地上之菜圃並返還A地。 然而,有別於原審法院之見解,最高法院認為,A地之所有權人(國家)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返還占有使用A地之利益,應視甲是否善意而定。倘甲為善意,依據民法第952條之規定,其既被推定得為A地之使用、收益,於A地所有權人(國家)舉證推翻該權利推定前,甲因此項占有使用所獲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此外,最高法院又認為,若甲對A地所有權人(國家)負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者,甲與乙並非構成連帶債務,而應由甲與乙二人平均分擔之。 肆、評 析
一、甲對A地乃構成無權占有
在本案中,乙將A地出租予甲,所以,依據民法第941條之規定,乙乃係A地之間接占有人,甲則為A地之直接占有人,以致甲對A地是否構成無權占有,乃取決於甲對A地是否具占有連鎖(Besitzkette)之關係而定。在此,占有連鎖之要件有三:(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須有合法占有之權源;(二)直接占有人須自中間人處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利;(三)須中間人得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 在本案中,雖直接占有人甲與間接占有人乙間有租賃關係,惟歷審法院皆一致認定乙對A地乃為無權占有,更遑論乙並無將直接占有移轉於甲之權利。從而,甲對A地乃不具占有連鎖之關係,甲對A地乃構成無權占有。A地之所有權人(國家)自得對甲及乙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句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及乙返還A地。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