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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0/03
判決可以改寫法律?以投保法第40條之1為例──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摘 要】
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投保法,對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之解任訴權增加除斥期間。對於訴訟繫屬中,尚未判決之事件,新舊法如何適用?同法第40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針對除斥期間部分,拒絕適用第40條之1,認定應適用舊法無除斥期間規定。本文以為該判決捨棄法律明文,另以「立法之本意」排除該條適用,既欠缺依據,亦乏正當理由,該判決之論理值得商榷。

【關鍵詞】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 析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被告為股票上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及自97年10月1日起擔任A公司董事長之甲。投保中心起訴主張:甲負責編制、申報A公司98至103年財務報表,竟悖於忠實義務,隱匿該公司與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B股份有限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D有限公司間之關係人交易及虛假、循環交易等事項,致A公司財報不實,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法院判刑確定,甲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請求法院解任甲擔任A公司董事職位。
被告甲主張:經媒體報導公開,投保中心至遲於106年8月底、9月初即知悉,遲至108年10月25日始提起本訴,其請求解任之形成訴權,已逾投保法第10條之1第2項所定2年除斥期間而消滅。

貳、爭 點
一、109年5月22日修正、6月10日公布、8月11日施行之投保法(即現行法;下稱「新法」,此次修正前之條文稱「舊法」)增訂第10條之1第2項:「……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自保護機構知有解任事由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於新法施行前,投保中心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但尚未判決確定,法院於裁判時應適用上述新法(有除斥期間)?抑或舊法(無除斥期間)?

二、投保法第40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對新、舊法適用之前揭規定,法院可否變更?

參、法院見解
一、地方法院判決
新竹地方法院認定投保中心起訴已逾除斥期間,駁回原告之訴,理由略以:「……投保法上開修正公布之條文自1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件被告甲於110年11月18日辭任被告A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即有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規定之適用,則本於修正後投保法第40條之1規定立法意旨,本件訴訟即應全部一體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投保法規定,而不得割裂部分適用修正前投保法之規定,故被告辯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適用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除斥期間之規定,要非無據,堪予採信 」。

二、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投保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理由略以:「保護機構依前揭規定行使形成訴權,提起解任訴訟,其解任之確定裁判於修法後乃具有失格效力,遭裁判解任者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繼續擔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職務,縱其於訴訟中自行辭任,該訴訟仍具訴之利益;又因人民之權利因前開法律修正而新增限制,其訴權之行使自應有除斥期間之限制,且同法第40條之1明定上開修正條文於施行前已依原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而具有溯及效力,此為立法者立法政策之選擇,法院自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割裂適用 」。

三、最高法院判決
投保中心不服二審判決,再提起上訴,對於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提出與下級審不同之見解,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理由摘錄如下 :
(一)惟於修法前雖有修正後第10條之1第2項情形,但已於修法前依修正前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合法提起董監事解任訴訟者,於起訴時即已合法行使其解任訴權,並繫屬於法院。倘認該訴訟於投保法修正後尚未終結者,其解任訴權應受修正後第10條之1第2項增訂除斥期間之限制而歸於消滅,將使信賴修正前解任訴權規定而依法起訴者,因無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端失其起訴所據之解任訴權,而受敗訴之判決,自有侵害其對解任訴權法制之信賴,且與上述修正投保法所欲強化保護機構解任訴權之目的,背道而馳,當非立法之本意。
(二)況屬相同情形之事件,如法院在修正前終結訴訟,其解任訴權即不受上開修法限制,無異將解任訴權之消滅與否,繫諸法院審理之快慢,亦失公允。是解任訴權於投保法修正前已合法行使者,應不受修正後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之影響。本件上訴人於投保法修正前之108年10月25日提起本訴,已合法行使其解任訴權,其解任訴權自不因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2項增訂除斥期間之規定而消滅。

肆、評 析
一、本事件發展及投保法修正之歷程
將本事件發展及投保法修正之歷程,表列如下,以利瞭解事件經過與新、舊法律適用之爭議。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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