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5/10/23 |
|
行政法裁判精選──誠實信用原則於行政法之發展(之一)
【本文試讀】
【摘要】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下稱公布姓名)」之規定,散見於現行行政法律中,其法律性質、規制內涵、效力存續及其與行政訴訟之關聯,於實務與學說上頗多爭議,見解不一,有待研究。本期先精選3則案型之裁判,呈現問題爭點與裁判見解,作為後續探討的基礎。
【本文試讀】
壹、已公布姓名、嗣已移除之行政救濟(確認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裁定(勞工超時工作處罰案Ⅰ)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06條、第196條第2項、第229條第2項;訴願法第14條;行政罰法第2條
【關鍵詞】
.原告:瓦○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屏東縣政府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案情概要】
原告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被告於104年4月24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結果,發現原告所雇勞工盧○龍等8人,於104年2月21日單日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12小時,因認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罰鍰。被告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原第79條第3項,於104年2月4日修正)所為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處分。
原告不服罰鍰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理由: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嗣因原告於訴訟繫屬中追加確認被告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處分(嗣補正為確認被告公布原告名稱之行政處分為違法),屏東地院行政訴訟庭以105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裁判見解】
經本院函詢被告,被告稱網站上現並未有公布原告姓名之情形乙情,業據被告函覆在卷,有被告105年12月6日屏府勞資字第10579612200號函可查;然經本院查詢原告勞工處網站主動公開資訊網頁,發現其確有「公開資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事業單位名冊】」之網頁,且該網頁係於103年5月13日起,以2個月為單位,每2月更新公布大約近1年內之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從而,本院於今日(106年2月2日)查詢,僅能查得105年1、2月起至105年11、12月之資料,而參酌原告所提出之行政起訴狀,可知原告確曾於其勞工處網站上開網頁中公布原告受上開原處分之事實無訛,且該公布狀態至少持續至被告上傳105年5、6月之違法事業單位之檔案後,始有可能遭移除。至此,被告雖未於原處分中一併諭知公布原告姓名之處分,且原告亦否認現有公布原告姓名之行為,然本院既斟酌上情,認被告確曾有公布原告姓名之行為無誤,雖現其已於網頁移除資料,然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原告仍有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法律上利益,是本院因認原告其備位聲明之追加,並無違法,先予敘明。
揆諸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研討結論,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處分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審酌本件依該被告之所在地在屏東縣,是依上開法律規定,乃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