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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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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未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法律適用
【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精神 參、本文對此議題的幾個解釋立場 肆、個資法第9條之立法結構與規範意旨 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及法條結構 陸、個資法第41條「意圖」及「足生損害於他人」要件之功能 柒、單純未經個資當事人同意而利用其個資的規範依據 捌、立法建議(代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某甲為「真美好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某乙為該大樓門牌號碼7號3樓之住戶,平日生性猜忌,不易相處。某丙則是該大樓門牌號碼5號3樓之住戶,與乙比鄰而居卻相處不睦。日前某乙甫因大樓事務與管理委員會相關幹部發生民、刑事訴訟糾紛,均經地方法院判決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勝訴。主任委員甲為讓大樓住戶均能瞭解事件原委,以昭公信,遂將民、刑事判決書(含判決書第一頁之當事人年籍住址資料欄等個人資料)完整公布於大樓公告欄。
住戶某丙一直想找機會讓乙難看,見到某乙前述濫訴行為甚為不屑,打算利用此機會修理某乙,遂製作告示,夾帶某乙之個人資料即姓名與住所門牌號碼,張貼告示於大樓公告欄,告知其他住戶「住在本大樓7號3樓之住戶某乙,此人品性不佳,沒事不要惹到他」。 某甲及某丙均因此被某乙向當地檢察署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刑事犯罪。試問某甲、某丙是否構成違反個資法之刑事犯罪?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精神
歷經納粹濫用個人資料蒐集、利用,對異族進行之摧殘,個人資料保護思想,興盛於歐洲大陸,並普及於文明世界,承載有保護人權、避免種族迫害的歷史使命。然而隨著科技發展,大數據、AI時代來臨,大量使用民眾個人資料的需求激增,已成為現代社會生活無法抵擋的趨勢。如何能在不過度侵犯個人人格權、隱私權的前提下,使大量民眾個人資料可以提供學界、業界合理利用,是促進社會進步無法迴避的課題。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個資法,與其說立法意旨是保護人民的人格權、隱私權,不如說立法者面對現代社會的科技發展,已不得不思考並妥適安排,廣大民眾個人資料該如何被利用才算合理?而且如何被妥適利用才不致過度?個資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即在描述本法的立法背景與立法精神。
近年來,歷經釋字第509號解釋、112年憲判字第8號、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強調「言論自由的保護」,實質上已要求名譽權退讓。無論行為人之妨害名譽行為在實體或在網路,司法實務關於妨害名譽之訴訟,被害人要成功追訴誹謗或公然侮辱犯罪日益困難。因此,不少心有不甘的告訴人,轉而略嫌牽強的嘗試改以違反個資法犯罪提告,正所謂時勢造英雄,個資法的適用問題進而受到空前重視。 參、本文對此議題的幾個解釋立場
一、非入罪化或減少違反個資法入罪化的國際立法現象
無論是歐盟GDPR本身或其他先進國家(例如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瑞士、美國等),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或者未有直接規定刑罰規定,只有在另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時,才例外處以刑罰,或者僅在極小限度內存在刑罰規定 ,或者以罰款為主。即使一般印象中,嚴刑峻法的中國大陸,針對個資法律,也未有直接的刑事處罰規定 。事實上,個資法立法及先前之修法階段,當時的法規主管機關即傾向個資法應將刑罰處罰限縮在非常小的範圍內。只是當時有立法委員提出不同意見,在折衝協調之下,才針對幾個特定不當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型,搭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以及「足生損害於他人」等要件,達成適度限縮個資法入罪化之目的。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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