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5/11/19
【司律倫理系列】——檢察官社交生活的界線


【目次】
壹、案例事實
貳、倫理爭點
參、分 析
肆、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案例事實
甲檢察官於擔任檢察官工作之前, 即因喜好品酒而加入某葡萄酒進口商臉書粉絲團,時常參與該粉絲團不定期品酒會,並於社群媒體貼文分享。於正式分發擔任檢察官一職後,仍不改其嗜好,繼續參與該粉絲團活動,於社群媒體分享參與品酒及享用高檔餐廳美食之照片、資訊,且於社群媒體上揭露其為檢察官身分。然甲檢察官均係自費參與活動,而每次參與活動費用,約新臺幣5,000元。

貳、倫理爭點
一、檢察官參與職務外社交活動的界線為何?
二、檢察官的休閒生活樣態,是否受有限制?
三、檢察官於職務外的行為,可否揭露自己的檢察官身分?

參、解 析
檢察官為社會群體的一員,無論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執行職務以外之行為,無可避免會與人接觸。而在執行職務以外之私領域的社交活動,依其對象可區分為與職務上有關連之人的往來 ,以及與職務上無關連之人的往來。檢察官的社交活動分際如何掌握,常為外界以之作為判斷檢察官操守的重要指標,但若又自我封閉,斷絕與社會的接觸,未必有利於檢察官的妥適執行職務。由於檢察官倘有不當社交行為,往往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度也隨著受質疑,因此關於檢察官參與社交活動的界線,實屬於值得探討的問題。
本文將聚焦於檢察官與職務無關連之人的社交行為,以本案例所舉事實:檢察官參與特定粉絲團品酒活動、揭露職務身分並於社群平台公開貼文等行為,依據「檢察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分別從社交活動界線、休閒生活樣態與職務外揭露身分三方面進行分析,另提供外國相關法制以供參考。
一、本國倫理規範法令依據
(一)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第25條:「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第1項)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第2項)」
(二)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嚴以律己,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第2項「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此等規範確立了身為公務員的檢察官在職外活動應維持的誠信與中立行為標準。

二、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Guidelines on the Role of Prosecutors 1990)第3條規定:檢察官作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為者,應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其職業的榮譽和尊嚴。 歐盟2005年通過《布達佩斯準則》(European Guidelines on Ethics and Conduct for Public Prosecutors“The Budapest Guidelines”2005) ,其中就檢察官之私人行爲部分,規範檢察官就其私人生活不應有實際或可能被認定有損檢察官身分之廉潔、公正及無私之任何活動,也不應接受來自第三人之任何餽贈、獎勵、利益、引誘或款待,或從事任何可能會損及其廉潔、公正無私之活動 。國際檢察官協會制定的「檢察官的專業責任與權利義務準則」(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ment of the essential duties and rights of prosecutors 1999) 要求檢察官於任何時刻應維護其專業譽與尊嚴,並在全何情況下皆秉持最高標準的廉潔與注意義務, 讓外界感受其獨立性與公正性。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5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