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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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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誡處分的行政救濟──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為例
【本文試讀】
參加A社群軟體廣告抽獎,接獲抽獎盲盒一個,通知須先繳納稅金500元並匯款到其所指定帳戶,之後點盲盒連結到網站抽獎。甲接到客服通知抽到頭獎獎金10萬元,但表示甲所提供之B銀行帳戶無法匯款,要求甲提供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才能將獎金匯款。嗣後B銀行通知系爭帳戶遭設定為警示帳戶。甲遂至C警局報案,並發現系爭帳戶內原有存款5萬元遭提領一空。C警局調查後,認甲無正當理由將系爭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以書面告誡處分對甲進行告誡1。甲不服告誡書,請問應循何種行政救濟管道?
【關鍵詞】
壹、爭點
對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行為之書面告誡,是否以及應如何為行政救濟?
貳、解析
一、金錢防制法第22條書面告誡處分之定性
(一)刑事處罰與行政裁罰之交錯併行 本條書面告誡處分之立法始於2023年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新增的第15條之2(後2024年再次全文修正,將此條移至第22條,但規範內容不變)。原先對於不正交付帳戶行為僅有刑事處罰,而由於司法實務對人頭帳戶以詐欺或洗錢之幫助犯論處,在主觀犯意證明困難,致難以有效追訴定罪。立法者於修法依其惡性高低,採取先行政裁罰後司法刑事處罰之混合立法模式,立法理由提及「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然而,學理上可見到對此立法模式之不少批評。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第3項及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規整前述規範之結構,可見兩種形式。第一是「先告誡後刑罰」,立法者課予人民無正當理由不得交付帳戶(號)之法律義務,違反者將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而若經告誡則將科以刑罰。第二是「告誡與刑罰併行」:若交付或提供3個以上之人頭帳戶以及期約或收受對價而交付人頭帳戶,警察機關得為告誡之外,同時將科以刑事處罰。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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