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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19
風格不受著作權保護?──由AI生成吉卜力畫風談起


【本文試讀】

甲為海報設計師,自幼即為吉卜力動畫迷,嫻熟其經典動畫電影。近日國內外興起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轉換器生成吉卜力風格照片,甲乃藉由轉換器輔助完成A海報設計,並於個人網頁展示該成果,好友及客戶群皆按「讚」、留言該海報完全重現吉卜力風格。但甲之好友乙提醒,甲完成的A海報可能有著作權侵害疑慮。甲在網路搜尋相關新聞及有關法律討論文章,甲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風格」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甲或乙何者主張有理?

【關鍵詞】

壹、爭點
AI日趨成熟後,一般民眾已可以藉助免費或付費之轉換器,完成各類型的創作,不論是音樂、畫作或文章。AI技術應用對於既有智慧財產權制度,已產生一定的挑戰及法律適用疑義。在著作權領域,迄今主要爭議之一在於,AI語言模型於訓練階段若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由AI自動生成之創作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乃另一廣受矚目問題。近來因AI轉換器應用而廣受歡迎者乃吉卜力美學(Ghibli aesthetics)及其風格之照片或圖片。此等利用或呈現吉卜力畫風或風格之行為,是否真無著作權侵害疑慮,不無討論及釐清之必要。新聞及網路之諸多討論,不乏認為「風格不受著作權保護」,主要立論點係以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為法律依據。然該條意涵及適用範圍為何,亦有澄清及探究之必要。

貳、解析
一、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循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2條第1項,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只要是上開定義之創作,均可受到著作權保護,不論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之「例示」態樣。
於著作權行使之侵權訴訟階段,不乏被控侵權者除了援引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抗辯。除此之外,不乏被控侵權者主張,實質近似及疑似侵權之侵權物,僅利用著作之概念或原理,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或概念」,因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觀諸我國司法實務個案,確有相當數量之判決援引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抑或逕以「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合一原則」(merger doctrine)或「必要場景原則」(scenes à faire)為由,認定個案著作不受保護及駁回權利人之侵權主張。惟本條所稱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思想」為何,司法機關幾乎未於個案中闡釋其意涵者,亦未釐清個案中究竟哪一部分屬於「思想」、哪些部分的創作內容不屬之而仍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另外,我國著作權專責機關及法院對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及「思想/表達二分法」之理解與操作,與其起源地之美國,大相逕庭。以本文所討論之「風格」而言,是否必然該當該條規定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即有疑義。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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