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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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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黃牛票,該當何罪?──論黃牛票處罰條款處罰模式的隱藏漏洞
【本文試讀】
【摘 要】
某甲於2024年間在臉書社團,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購入票面金額450元之「○○主場例行賽」棒球賽之信用卡優惠票1張。被檢舉涉違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黃牛票處罰條款)。
該票市場價格是500元,只是前手因使用特定信用卡,可以獲得9折之優惠,故票面金額為450元。但甲仍以 500元購入系爭票券。後因該棒球比賽因雨延期,甲因時間衝突,不克觀看該場次,乃同樣以500元於臉書社團販售,最終以350元售成交。主管機關因有民眾檢舉,最後仍依票面金額,依該票之票面金額之10倍,裁罰某甲4,500元之罰鍰。 甲主張,其以票券「原價」(原市售價格)售出系爭票券並未違法,亦不致影響運動賽事票券正常流通,且轉售後並未獲利。請問此種裁罰是否合法? 【關鍵詞】
壹、爭點
一、販售黃牛票處罰正當性為何?
二、販售黃牛票的處罰涉及到何種基本權? 三、販售黃牛票的處罰依據為何? 四、黃牛票處罰條款的應如何解釋? 五、黃牛票處罰條款有隱藏性法律漏洞嗎? 貳、解析
一、處罰販售黃牛票的正當性
所謂黃牛票係指出賣人以高於市場流通價格販售特定之票券。黃牛票的產生,通常係發生於該票券有極高度的需求性,故有人事先「大量」或「多量」壟斷部分票券,再以高價轉售圖利,此種行為基本上扭曲了自由經濟市場的秩序,故具有可罰性。 二、販售黃牛票所涉基本權 販售黃牛票必有市場上的賣方與買方,買賣雙方願意以何種價格,取得票券,係屬雙方當事人締約自由的形式。釋字第716號解釋即稱: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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