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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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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代負歸扣義務
【本文試讀】
【摘 要】
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一子戊,丙有一子庚。甲於乙結婚時,給與300萬元,於丙營業時,給與300萬元。乙於2002年死亡。丙於2018年因偽造甲之遺囑被發現而喪失繼承權。甲於2020年死亡,留有遺產900萬元。試問:代位繼承人戊、庚是否負歸扣義務?
【關鍵詞】
壹、爭點
一、受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代位繼承人是否代負歸扣義務?
二、受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死亡時,代位繼承人是否代負歸扣義務? 貳、解析
一、歸扣之立法意旨與生前特種贈與之意義
歸扣制度,自羅馬法以來即已存在,係以各繼承人間之公平與被繼承人意思之推測為基礎。受羅馬法影響之大陸法系國家,亦多存在歸扣制度。我國民法繼承編制定時,立法者認為,法定繼承人之繼承財產,既各有其應繼分,則繼承人中有於被繼承人生前因特種原因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如不許併入計算,則於繼承財產之外,多有所得,顯與繼承人間平均繼承之本旨不符,各國民法對於併入計算問題,雖條文詳略互殊,而原則大致相同,故擬予採用。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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