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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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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幾則法院判決看機會喪失理論──兼及比較法
◎本文出處: 月旦法學雜誌第364期,作者:向明恩/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本文藉由我國學理和司法實務對機會喪失理論之詮釋和實踐,重新思索機會喪失在損害賠償法之功能。對照德國法與法國法在機會喪失理論上之對立性立場,探討其背後所依循之法制深層結構,藉以為我國損害賠償制度中的機會喪失理論尋找適切定位。本文以開放性研究視角,透過差額說損害之概念、所失利益之內涵以及規範意義損害之承認為說理,試圖拋出機會喪失在我國損害賠償法中得作為獨立損害之思維,期引起後續更深度之探討。
【目次】
壹、前言
貳、我國學理對機會喪失理論引入和詮釋 參、機會喪失理論在幾則實務判決之實踐 肆、機會喪失理論於我國適用之再檢視 伍、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
法國哲學家尚-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在其所著懺悔錄之第一部第六章自省式表示:「在閱讀每一位作家的作品時,我都養成一種習慣,那就是追隨他所有觀點,不摻入自己的或其他作家的觀點,也不去爭論這些觀點是否有用。我告訴自己,我要從累積各種觀點開始,或是正確的,或是錯誤的,但清晰的去設想,直到我的理解力足以讓我進行比較和選擇。」為瞭解機會喪失理論在我國影響,本文首先彙整國內學理對機會喪失理論之詮釋,再藉由幾則司法實務判決觀察機會喪失理論我國實踐之現況,透過學理和實務間互動關係,抽取出機會喪失理論在我國發展上有待釐清之點。拆解德國法和法國法對機會喪失理論採取之對立性立場,並循各自法制之深層結構,為機會喪失理論於我國損害賠償制度法中尋求定位處。本文以開放性視角,兼及我國損害賠償責任法──特別是侵權責任法規範特色,為機會喪失此法概念填充上更清晰面貌,並使機會喪失損害能在我國損害賠償法得以續行拓展,以發揮機會喪失理論目的,以達補充事實上因果關係不足之處。
貳、我國學理對機會喪失理論引入和詮釋
一、修正性肯定美國法上之機會喪失理論
(一)機會喪失理論之導入 學者陳聰富先生在2002年發表〈「存活機會喪失」之損害賠償〉一文中,首次將英美法之機會喪失理論引入國內,並強調美國侵權行為法中就因果關係要件上,採傳統自然因果關係和優勢證據法則之故,使得病人因醫療事故而生降低或喪失治癒或存活機會時,受限於因果關係之不確定,以及原告無法證明醫生違反診療義務之行為與病人傷害或死亡結果因果關係存在之可能性超過51%,致原告生無法向醫生請求損害賠償之結果。為彌補此種缺失,美國司法實務在1966年Hicks v United States前導性案例中滲透了機會喪失思維,學者King更在1981年倡議機會喪失理論,並為美國法之機會喪失理論建構出基本框架。有關美國機會喪失理論之核心點有二: 一是「機會」本身有獨立性價值,「機會喪失」之本身即為損害。亦即是將機會視為利益之一種,機會本身被剝奪屬利益被侵害係屬損害,故對此損害應予賠償;
二是在因果關係證明上原告僅須證明被告剝奪病人治癒機會之比例即可,在治癒機會之計算,則依被告不法行為減低被害人治癒病症之可能性比例定之。
(二)機會喪失理論於我國適用之界線 在醫療事件中有關「存活機會喪失」損害賠償之討論上,學者陳聰富先生肯認存活機會為利益之一種,且為一種期待利益,係屬人格權之內涵。同時其表示,存活機會喪失本身不是損害,毋寧是利益被侵害的現象,非結果。職是,存活機會喪失之損害,係指存活機會喪失後引發之身體傷害、額外費用支出,以及精神痛苦而言。至於在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上,採實質可能性說或比例因果關係說,以從寬認定存活機會之因果關係,在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上,亦得參酌學者King所倡議之「機會喪失作為損害」觀點,以喪失機會之比例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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