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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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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無聲簡訊之合法性
【本文試讀】
【摘 要】
甲涉嫌擔任某詐騙集團車手,負責提款後送至水房。調查本案的司法警察官P,從被查獲其他成員得知甲使用的X門號手機,為掌握甲行蹤,追查水房及幕後集團成員,P陳報其市警局長官Q並得Q同意後,在刑事警察局技術部門協助下,設定一天24小時,每整點時自動發送一次「無聲簡訊」至X手機,連續發送兩週;甲對該無聲簡訊措施毫無知覺。兩週內後,P依通信紀錄調取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X手機調取票,並持該票向電信業者調取基地台位置資訊,以判斷手機所在位置;最後,警方按圖索驥,結合其他事證,查獲水房所在。試問:警方以上所踐行程序,是否合法?
【關鍵詞】
壹、爭點
司法警察官P發送「無聲簡訊」及調取基地台位置資訊之處分是否合法,涉及2024年7月新增修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1章之1「特殊強制處分」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之「通信紀錄調取票」的解釋適用問題,爭點分述如下:
Q1、發送無聲簡訊的干預屬性為何?於我國法有無授權依據?此乃本案之主要爭點,涉及新增修刑訴法的「行動通訊設備之科技調查」及其授權程序(刑訴法 §§ 153-2, 153-6)。 Q2、其次,偵查機關向電信業者調取手機基地台位置資訊,涉及通保法的「調取通信紀錄」規定(通保法 §§ 3-1, 11-1)。 貳、解析
一、技術原理與干預屬性
「無聲簡訊」(stille SMS; silent SMS)係指偵查機關利用行動通訊技術之特性,透過發送特殊簡訊以獲取目標行動電話裝置(下稱「目標手機」)地理位置資訊的一種科技方法。這種偵查手段要求目標手機必須處於開機狀態且未設定拒收簡訊,若手機關機則無法成功發送。當無聲簡訊成功傳送至目標手機後,其與一般簡訊不同在於,該手機並不會在使用者介面上顯示任何通知(如螢幕顯示、音效或震動),導致目標使用者對簡訊的接收毫無察覺,除非該手機已安裝反制或監控應用程式。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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