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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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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推」法治課題序說
【本文試讀】
【目次】
壹、導言
貳、問題模式與爭點 參、法律保留原則 肆、實質合法性要件 伍、權利保護與救濟 陸、結語 【關鍵詞】
壹、導言
Nudge或Nudging,原是個普通的英文動(名)詞,俯拾可得的意涵是「輕推某物或某人,特別是用手肘」(筆者譯),在美國經濟學家Richard Thaler與法學家Cass Sunstein的詮釋與開展之下,蔚為行為經濟學上及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廣被引述、討論與應用,從私部門到公部門,由西方而東方,影響力與日俱增,甚而推及行政法學之研究。「助推」到底是什麼?不是本文的重點,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出發,筆者關注的是,如果行政部門對人民伸出「助推之手」(下稱「行政助推」),雖無實際根據,但不難想像其「威力」恐怕超過私部門,行政助推越是輕柔、法治課題越是嚴峻!
一、「行政助推」的體系定位 如果說「nudge」是肘推他人,意謂的是不具強制性但又傳達某種訊息的動作,轉換成「行政行為」,一則落入(不具法效性)「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範疇,另一方面則非純然的物理性行為,而是帶有人類意志之「知的表示」。與此相近的法制概念是行政程序法第6章明定的「行政指導」及由此延伸的相關行政行為概念。 二、「行政助推」與行政指導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可知行政指導,為行政機關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涉及行政機關與特定人民之間的具體行政法律關係。除此之外,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係以行政契約法律關係為基礎,存在於行政機關與締約當事人之間的行政指導。 相對於上,行政機關若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為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指導,例如針對一般民眾所為公開的表述或說明,藉以提醒民眾注意某些企業產品的品質,或其他危害情事,例如發布國外旅遊警示等。此類指導因非針對特定人,故不在行政程序法的規範範疇,可稱之為「廣義之行政指導」。「行政指導」立法定義中所稱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方式,只是例示。在此之外,行為經濟學上所探討的所謂「助推」,解釋上亦應在其列。此種透過目的性之可預測手法以改變他人行為的「助推」,非僅發生於私部門,亦可能操之在政府部門之手,對受眾來說,或直接明顯或隱微未覺,或訴諸潛意識、使心生恐懼或引發愧疚感,或籠絡民心或操弄民意……。「行政助推」問題不在是否為新的行政行為形式,而是其背後隱藏的法律問題異於以往。若不以詞害意,要言之,(廣義)「行政指導」的法治課題即是「行政助推」的法治課題;(廣義)「行政指導」的法治課題,因「助推」理論的開展與「行為經濟學」的加持而更顯其法治課題的多元性與複雜性。 貳、問題模式與爭點
在傳統行政法學探討的行政資訊行為,例如警告、呼籲、勸告等,種類繁多,依其客體、對象、急迫性、表現方式、表達途徑(利用公告或大眾傳播媒體),可能有各種不同的型態。依標的的危險性及其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與財產的影響程度,此種警告或呼籲在社會所產生的迴響,以及對競爭市場所造成的衝擊,亦各有差異。從法的觀點言,行政機關的警告或呼籲,因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其強度自難與禁止販賣或勒令歇業等措施相比。惟在實際上,此種措施卻可能產生與行政處分相同的效果,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蓋此公開資訊係以一般民眾為對象,因而一定程度產生與「禁止販賣」同等的效應,可能還會波及同一業者的其他產品。行政機關所為警告或呼籲,對人民(廠商)的權益不無影響,其法治課題自不容忽視。尤於今天之知識社會,國家的資訊行為已蔚為常態,進入數位時代,國家的數位資訊行為更與日遽增,行政機關透過網際網路或數位平台(例如官方臉書),對外傳遞訊息、提供資訊,或警告或建議或助推,儼然成為一種法制度,對國家與社會之關係的形構(國家與人民的資訊關係),影響甚大,衍生的法治課題,概括以言,問題模式主要有三:
其一,行政助推的法律定性:是否毫無法效性?如何與行政處分相區隔?具公法性質,抑或為私法上之事實行為?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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