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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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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特種文書罪」之適用爭議與存廢芻議──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 析 伍、結 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摘 要
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於性質上屬於偽造公、私文書罪之特別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出於偽造此等文書者,多出於謀生及一時便利目的之考量,而給予減輕處罰之寬典。惟立法者並未將此一立法意旨轉化為具體之構成要件內容,且立法之初的特殊時空環境,亦不復存於現今社會,遂生適用上之疑義。對此,除立法者藉由特別立法之方式,復將特定文書排除於第212條之適用範圍外,亦有實務見解試圖限縮該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本文係對第212條於解釋與適用問題予以探討,並評析相關實務見解,另就第212條之存廢問題提出意見。
壹、事實摘要
被告受某公司之委託,為該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辦於某大樓建物外牆設置大型電子看板之手續,被告知悉該案欲申請安裝之電視牆規格,並不符臺北市政府之建管法令,仍向委託申請之公司誆稱其有管道可請得相關執照。被告為避免其謊言遭拆穿,遂偽造「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雜項執照」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印」、「局長林○○」之公印文,就該偽造之雜項執照拍照後,以電子郵件傳送該照片給委託公司及相關人士供其行使。
該公司因誤信已取得執照,即於安裝電視牆面後開始試播,但遭到檢舉,而向被告提出質疑。被告為避免未合法申請之情事遭發覺,進而謊稱「因違規播放廣告遭檢舉,以致撤照,若要繼續保有執照,需拿錢向臺北市政府人員疏通」。申請公司人員信以為真,遂將款項交付予被告,惟被告亦未有關說疏通行為。其後,臺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多次去函該公司通知電視外牆設置違法,應自行拆除,該公司誤以為遭臺北市政府刁難,商請臺北市議員協助瞭解後,始知被告根本沒有依約代為申請執照之情事。 貳、爭 點
刑法(以下同)第212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之行為客體,原本係屬於私文書或公文書之性質,其減輕處罰之理由為何?最高法院於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中,對於「特種文書」之範圍予以限縮,於說理上是否正確?又第212條之罪在解釋與適用上是否存有問題,有無予以修正甚至刪除之必要?
參、法院見解
第一審法院認被告犯第218條、第211條(照片屬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第216條及第339條第1項之罪。被告偽造公印文及公文書之行為,為高度行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吸收,不另論處。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罪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上訴第二審時,於上訴理由中指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雜項執照」應屬特種文書,原審適用法規有誤。對此,高等法院認為該雜項執照係屬公文書,認被告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惟判決中並未具體說明非屬特種文書之理由為何。
其後,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指稱原審認被告所偽造建築法上之「雜項執照」,僅以其上有偽刻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印」及「局長林○○印」為由,即認係第211條之公文書,未說明是否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而偽造之第212條特種文書,應屬理由不備之違法判決。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亦為國家機關對人民之自由權利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明、證明或介紹書等。因偽、變造此種文書,多屬圖一時便利或為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僅有在特定的生活環境下始具有意義,不具普遍或擴延的性質,因其偽造、變造結果對於公共信用影響較輕,其情可憫,故立法者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 而特種文書與公文書最大之區別處,在於體制較為健全文明的國家社會中,國家或公務員往往具有較強的保證功能,一般社會大眾得信賴國家之健全的各種法律規定、登記規則與文書制度。因此,公文書相對於特種文書而言,通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均涉及法律上重要權利之取得、變更或消滅等影響社會福祉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而難謂為刑法第212條所稱之特種文書。 故是否為「特種文書」在判斷上,除須具有與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特徵外,應依個案中之「行為人偽造文書的目的及情節輕重綜合判斷」。本案被告所偽造之「雜項執照」,屬建築法第28條第2款建築執照之一種,非經申請不得擅自建造,此類執照必須管理之目的主要在於確保建築(雜項)工作物的設計與施工過程符合規範之要求,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自屬「關於不動產中之建築物重要權利取得之影響公眾重大福祉事項」,故為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而非特種文書。 肆、評 析
一、前 言
近年國內因交通狀況惡化,嚴重死傷之交通事故頻傳,交通安全之議題遂再度受到社會大眾之關注,為回應輿論壓力,主管機關陸續進行法規修正與提出改善措施。在交通違規行為此一議題中,駕駛人係屬無照駕駛以及車輛使用偽造車牌之問題,尤為嚴重。根據交通部統計,自2019到2023年間,遭取締之偽造車牌件數,年均約170件,但於2024年卻暴增到1,271件 。為因應偽、變造車牌氾濫之問題,立法院於2025年5月9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之修正,依修正後該條之第2項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將依第1項罰鍰之最高額加倍處罰之;如車輛使用偽、變造他車之牌照而肇事致人傷亡,或10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者,則沒入該車輛。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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