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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3/01
民事裁判實務觀察站(1)
解構9則新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從借名登記之「帳戶借用契約」法律效果開始!

主講:曾品傑 教授 | 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系教授


9則最新重要的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曾品傑教授以引導式而且精準的用詞,帶領讀者了解9則最新的最高法院重要判決,非常適合繁忙的法律工作者及學生快速理解判決中的問題意識以及重要觀念,好聽又好懂!

壹、判決中所涉及議題、爭點

一、契約法
  (一)帳戶借用契約之契約定性為何?(最高法院111台上862號民事判決)
  借名登記契約之相關議題因為長期於實務上發展使用,一直是實務工作者及學生必掌握的關鍵!本判決就「帳戶借用契約」中之開戶人(名義人)若將借用人於帳戶內所存之金錢提出或轉帳給第三人,其法律效果為何?曾教授以此判決之事實加以延伸,釐清了於不同標的──動產與不動產──借名登記下,若出名人將標的處分給第三人之法律效果是否又有所不同?借名人向出名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又有何異處?又同時複習了諸多重要法律觀念!

  (二)最高法院111台上1744號民事判決-當事人一方利用契約自由規避仲裁判斷效力為何?
  曾教授將這則判決的事實關係用淺顯白化的方式讓聽眾一聽就懂!不只解析了民事法重要原則「誠信原則」的運用概念,更是藉由為了不讓公司被解散,身為大股東之法人股東又有什麼奇招可以出,讓聽眾複習了「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解散公司之出席門檻」,以及如何利用100%持股子公司嘗試規避仲裁判斷結論所命義務等……
  用一則判決將公司法內之概念生動解說,提供實務工作者參酌,也讓學生複習觀念。


二、侵權法
  (一)最高法院111台上1970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當事人之連帶請求給付該當不真正連帶債務者,應如何諭知?
  涉案當事人一多,法律關係就複雜了起來。曾教授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解本件法律關係,並且幫助聽眾釐清個別發生之原因有不同之法律根據,而去正確區分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之差別。
  此外,此則判決也涉及了民訴訴之聲明部分,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起搞定!教授亦於此判決做延伸討論,向聽眾腦筋急轉彎:若被告連第一期的權利金都付不出來,嗣後就算勝訴應也沒有名下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則原告可否向被告出租攤位之後手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呢?


三、身分法
  (一)最高法院111台上636號民事判決-夫妻一方居住於離家之他方所有的住所,是否該當無權占有?
  當今天有對夫妻互相聲請了保護令,並且均獲得准許,為了達到保護令之目的,勢必有一方必須離家。若今係先生留在太太名下的屋子內,而兩人的離婚訴訟拖拖拉拉了好幾年,那太太可否主張先生這幾年居住於內構成無權占有呢?


四、程序法
  (一)最高法院111台上2166號民事判決-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及指揮訴訟?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進入訴訟法之學習都會聽到的名言。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採取規範說,因此當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時,須就有利於己之主張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種情況,第三人實舉證困難,有證據偏在情形。
  在此情況下,法院應該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依照原則嗎?還是有別的方式調整呢?
  本判決尚有提及常見於實務判決之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於此類訴訟中,法院要如何指揮訴訟才能平衡原被告於法庭活動之中之武器平等呢?


五、小結
  除了前述提點出的四則判決,本講座尚有講解其他同樣於實務中負有重要性的裁判。曾品傑教授非常用心的從民事實體法-契約、親權、物權、身分以及民事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主題精挑細選出9則於新進熱騰騰的判決供讀者閱讀、並用向聽眾詢問的方式助於大家延伸思考!
  對於實務工作者,可以於繁忙中快速掌握新進實務見解,辦案更有效率!
  對於國考考生,更可以在眾多資料中直接抓取重點,充實學習!
  曾教授將裁判中複雜的事實畫出人物關係圖,用引導式提問讓讀者可以邊聽邊思考問題爭點所在,以思考增加記憶點。教授也回應現場讀者所提出就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是否有借名登記之問題存在?以及違章建築是否有其應有部分呢?等問題,讀者同時可以學習到實務與學術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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