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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3/06
你的學生不是你的學生—學生權利救濟管道之實務解構

主講:王韻茹 教授 |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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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問題意識:

  1.隨著大法官解釋對學生特別權力關係之解構,各級學校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對其之教育管理措施如果不服,得向外提起救濟。然而,大法官解釋不論是382號解釋、684號解釋、784號解釋從僅有保障學生之受教權擴展到學生之其他基本權利亦同受保障,但學生真的任何權利都可以主張嗎?此外解釋文中雖提出學校之措施分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然此概念為何,容有疑義?
  王教授講述了行政處分之概念並非僅僅只看是否具法效性,重點應該放在是國家有意識的意圖與人民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與其相對之另一概念—事實行為,雖然大部分人對其理解是不具法效性,但要注意的是,事實行為隨然是國家沒有意圖要與人民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但卻仍然會附隨產生法效性。

  2.大法官在解釋文中講到「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兩者概念,但又該如何將二者區分?亦即,何種學校或教師之行為是屬於行政處分?何種行為屬於其他公權力措施?
  不論是實務界亦或許多學生,遇到此問題時經常陷入行政行為形式之困境中,也就是困在究竟何種行為屬於行政處分,何種行為非屬行政處分。但其實不需要這樣,重點應放在學生權利是否受到侵害。


  3.在教育行政領域中,要注意的是並非單一之法律關係,事實上係屬多元法律關係,而這樣的多元法律關係與以往有何差別?
  通常在法律的討論上,比較著重在學校、教師與學生三者之間,因此立法者也應將三者關係明文清楚,但可惜的是通常都沒有寫明,因此一直會有混亂不清之問題出現,教授特別就此問題做了說明。


  4.在教育行政領域,學生權力權利之救濟管道是如何運行?
  學生權利救濟之管道,會因其為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而走不同之救濟方式。教授就此問題分為大學生、高中及國中小學生等做詳細說明。


在學關係中學生所得主張之權利,會因其於不同教育階段而有不同的權力基礎得主張,學生的權力地位內容也不一樣。因此,不得僅用受教權就予以打發。王教授以多個法院判決與時事案例,讓大家可以更快速的進入行政法的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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