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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裁判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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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活動 | |||||||||||||||||||||||||||||
.採購季(202504-05) | |||||||||||||||||||||||||||||
簡介 | |||||||||||||||||||||||||||||
本書分為二編共30章,其中有「憲法的測震儀」之稱的刑事程序法約佔2/3有餘,包括強制抽血取證之正當程序與憲法審查、傳聞例外要件之舉證與被告詰問權、刑事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之開啟與轉軌、證據能力有無之證據裁定、檢察官於案件起訴後自行訊問證人之證據適格性、累犯前科事實之舉證與調查、告訴期間之始日應否算入、裁判上一罪案件之再審開啟條件、再審案件與法官迴避、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應否給予初次沒收其財產之參與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有無控訴原則之適用、法院逕依職權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是否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刑事沒收與民事執行競合之實務困境,以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適用、國民法官法有關求處死刑案件應有之正當程序與認識等項。至於刑事實體法部分,則有裁判上一罪一部自首之效力如何觀察、罰金定刑之易刑標準釋疑、想像競合犯輕罪併科罰金刑之封鎖作用、公務員賄賂罪職務上行為見解之演進,以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競合處罰與自白得否減刑、貪污輕微案件之減刑事由於共同正犯之適用、犯罪所得沒收實體法修法之疑義等節。凡此,均屬目前實務所衍生之問題,頗具討論價值。 本書以實務為主,理論為輔,針對上開爭議問題,於各章分析裁判爭點,提出詳實的剖析與評論,並冀求解決之道;部分另以「補敘」方式為之說明,俾期兩相對照,知其梗概。本書適合學術研究及可供實務界(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辦案之參考,也有助於志在國考之考生瞭解實務的脈動,作為進一步學習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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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 |||||||||||||||||||||||||||||
序 ‧第一編 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 第一章 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之憲法審查及取證之正當程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評析 壹、案件事實/3 貳、爭 點/4 參、判決理由摘要/4 肆、評 析/7 伍、結 語/23 第二章 從釋字第789號解釋探討刑事被告詰問權與傳聞法則之例外──兼論2022年施行之裁判憲法審查 壹、前 言/27 貳、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28 參、被告詰問權之處分及詰問必要性之審查/29 肆、被告詰問權之保障與例外/30 伍、系爭規定有關《供述不能》傳聞法則之例外/33 陸、被告不能行使詰問權損失之衡平方案/37 柒、系爭規定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之適用/38 捌、系爭解釋漏接之議題與裁判憲法審查/39 玖、性侵害案件於偵查階段《詰問》之新思維/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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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
吳燦
現 職 最高法院院長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 歷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3期結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推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法官(嗣推事改稱法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法官學院講座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講座 考試院司法特考等考試典試委員、召集人 法務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起訴狀一本主義研修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書類審查、法官專業證書審查、量刑委員會等委員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委員兼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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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 | |||||||||||||||||||||||||||||
序 刑事法領域有二,一為刑事實體法,一為刑事程序法。前者係規範國家刑罰權之成立要件及其刑罰內容,後者則是國家為確定人民具體刑罰權之有無或範圍所應恪遵之程序。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依釋字第384號解釋所揭示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德儒Claus Roxin更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國家機關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為該國「憲法的測震儀」。 蘇東坡有云:「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近10餘年來,學界對於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撰文評論者頗眾,無形中架起了一座學術與實務對話的平台。本書收錄的30篇文章,則係從實務的另一個觀點評析,乃繼「刑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一書後,將先前未收錄(如第2編沒收等)及晚近利用公餘撰寫之文章,集結成冊,名曰:「刑事法裁判評析」,分為2編,其一為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共20章,另一為沒收程序法與實體法,計10章。以程序法為夥,約2/3有餘。內容涵蓋及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裁判及刑事庭會議決議,以及新修正法律適用等項,提出個人之研究心得。惟因學植未深,文中所見或論述容有未盡之處,倘蒙海內宏達,不吝指正,則無任感荷。 法院的判決,向以邏輯之外衣,反映出法官的價值。由於每位法官生活經驗不同,價值有異,法律見解難免會出現歧異,此毋寧是法官(合議庭)本其知識,盡其學驗,獻出己見的正常現象,但卻難以服眾。法律見解歧異,應否等待百家爭鳴後再行統一,本屬仁智互見;各說見解究以何者為優,當亦不免於昨非今是或今是明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有言:「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規則被定下來,比被正確的確定下來,更形重要(In most matters it is more important that the applicable rule of law be settled than that it be settled right.)。」正足以說明適時地統一法律見解,使得下級審法院有所遵循及一般民眾對於終局裁判有可預測性之重要。 最高法院兼負有統一各審級法律見解之任務,為達成法安定性之誡命,近制採行之大法庭,在德國彼邦或因屬明日黃花,引進之初多有異議之聲,但制度本身原無優劣良窳,貴在執行端的落實。相對於判例、決議,大法庭提案之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讓檢察官、辯護人、甚至專家學者參與表示意見,正反論辯,屬於法律之對話,除具透明性,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立法建制後,最高法院法官多能體認於此,就所受理之個案遇有法律爭議,不論是積極歧異或潛在歧異,多能依規定提案而不迴避,最終發揮一錘定音之效果,成果斐然,不惟是司改的亮點,每則裁判也引發學者的討論。本書野人獻曝,計收錄大法庭裁定評析7篇(共8則裁定),權供參考。 本書之成,承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團隊之協助,家寧的細心校對,始得以順利付梓,併此附誌,特申謝意。 吳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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