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住院患者院外自殺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

文章發表:2017/12/06

马老师

案例

患者胡某因病入住某医院,住院次日晚间20:00左右离开病房,值班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患者不在病房内,遂联系患者所留联系方式,电话接通后发现手机遗留在床旁桌抽屉里,同时发现患者遗书一份。值班护士立即上报医院行政值班,由值班人员协助报警,并立即联系其子女。经查找,次日凌晨4点左右发现患者在距离医院20公里左右的某地自缢身亡。据死者家属称,死者生前曾遇有经济纠纷。

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疏于管理导致患者外出未及时发现最终患者发生死亡的后果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经多次沟通,死者家属放弃索赔要求。

分析

该案例中,患者入住医院前与人有经济纠纷,入住医院的目的之一实为躲债,住院次日即留下遗书离开病房,且为避免被人查找,并未携带手机,给及时查找带来难度。经调取病房和院区监控录像,患者外出时并未穿病员服装,未能引起保安人员注意。患者离开病区到护士发现患者未在病房仅仅相隔不到两小时,护士及时查找并在发现遗书后立即上报,发动辖区公安机关和家属多处寻找,仍然未能避免患者最终离世的悲剧。医疗机构在安全保障方面包括病房管理并无过错,患者于院外死亡的结果与医疗机构并无关系,经与死者家属多次沟通,家属放弃索赔要求。

问题与思考

一、住院患者离院外出的法律风险

住院是指患者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临床观察,即住院的目的包括治疗和观察。疾病的治疗形式包括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采取住院治疗方式的应确有住院治疗的必要或门诊治疗效果不佳者。患者住院后,除部分危重患者、未成年患者、高龄患者外,大部分患者具有自主活动能力,该部分患者因各种原因短时间离开院区的可能性存在。患者外出后存在诸多风险,常见的风险有疾病突发或加重、交通或其他人身伤害风险包括自杀或自残等。

患者入住医院后,医患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主合同义务为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照护、妥善告知、隐私保护、病历资料保管义务等,从合同义务为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医学证明文件提供义务等。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照护对象为患病的人群,故而对于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应高于游乐场、商场等其他公共场合。

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对其硬件设施建设应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国家对医疗机构特有设施的专门规定。除了硬件的要求,医疗机构更应注重对住院患者的管理,包括病房巡视、病情观察、异常事件及时上报等,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二、医疗机构对于减少患者离院法律风险应当有所作为

  1. 陪护问题
    建议住院患者至少留陪护人员一名。住院病房实施无陪护管理不符合国情,也暗藏法律风险。院感风险的增加并不必然与每床一名的陪护人员有关,疏于管理的人员频繁流动,如对探视人员限制不严格,其对院感风险的影响更大。陪护人员的陪伴除减少了患者独自外出的风险外,由于家人的温情陪伴,也避免了患者入住医院后诸多心理问题的产生,有利于尽快适应医院环境并配合治疗,从而有利于疾病的康复。
  2. 评估问题
    建议医务人员在患者入住后,尤其是具备自主活动能力的中青年患者进行心理状态和家庭情况评估。这两项工作并不额外增加临床的工作负担,心理状态通过言语交流即可观察,家庭情况更是属于入院病历中必写的内容。对于心理抑郁、焦虑、交流明显存在障碍的,或是家庭情况复杂的诸如婚姻史复杂、刚刚经历亲人离世或婚姻破裂等重大家庭变故的应作为重点交接患者。
  3. 告知问题
    建议患者入住医院后,医方将住院配合治疗与临床观察的必要性、短时间离开病区的注意事项、离院的法律风险等书面告知患者。对于患者离院后超过一定期间经通知拒不配合返回的,医方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4. 巡视与查找
    患者入住医院后,病房护士必须根据医嘱和护理级别的要求,按时对患者进行巡视,发现患者不在病房时应及时查找,包括电话联系患者。如患者在承诺的时间内未返回病房,护士应继续联系患者,同时联系患者的近亲属,通话记录注意保存并将上述情况记载于病历中。情况复杂的,如不能与患者取得联系、患者留有遗书等,应立即通知其近亲属并报警协助查找。

结语

医疗机构法律风险的防范的另一面就是对患者安全的保护,有些人间悲剧难以避免,我们能做的就是过程的无遗憾,只有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患者安全,医疗机构方无法律风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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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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