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3醫療院所涉詐領健保
文章發表:2018/01/02
醫事新聞摘要
日前橋頭地檢署搜索高雄市3家醫療院所,帶回涉案人員,並分以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交保。檢警調查發現,此3家醫療院所分別以製造不實門診就醫紀錄、盜刷健保卡,以及輕病重報等方式詐領健保給付。
法條便利貼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條第1項:「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參考文獻
- 鄭逸哲,「不實登載詐領健保」案件之刑法適用─評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軍法專刊,60:5期,頁22-41(2014)。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作者:月旦醫事法報告編輯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