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執行西醫檢查之爭議探討(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1/03/12

陳俞沛

黃書澐

壹、前言

西醫、中醫、牙醫三類醫師依其專業分工而有不同業務範圍。在中醫方面,自大法官釋字第404號解釋公布後,中醫師只得以傳統方法行醫,而不得使用西藥製劑,已為中醫界長期所遵行之規範;然基於病患之醫療需要,中醫師是否得使用西醫之檢驗檢查方式,如血液檢查、X光檢查、心電圖檢查等,主管機關立場則模糊不清。

臺灣中醫師之背景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兼有中、西醫雙證書之中醫師(下稱「中西醫師」);第二類為中醫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無西醫證書之中醫師(下稱「學校中醫師」);第三類為中醫師特考及格,無西醫證書之中醫師(下稱「特考中醫師」)。主管機關係依上述中醫師養成背景來區分使用西醫檢查之權限,一般而言,中西醫師具備使用諸項檢查之權限,特考中醫師則不具備,此立場歷年來皆無變動;但對於學校中醫師得否執行各項西醫檢查單之開具與判讀,則屢屢變更立場,數度發布不同見解之行政命令,使中醫師之業務範圍難以確定,不僅造成中醫師及民眾之混淆,更可能影響醫療品質。本文擬從醫學與法學角度,探討相關規定之適法性與妥適性,期能作為日後主管機關制定政策之參考。

貳、法規沿革

1995年11月28日,主管機關以衛署醫字第84062300號函說明︰「⋯⋯二、心電圖、X光檢查單之開具與判讀,屬醫師之專業範圍,中醫師應不得為之。三、同一人兼具醫師、中醫師雙重資格,而以中醫師資格開(執)業者,得執行檢驗、心電圖、X光檢查單之開具與判讀⋯⋯。」中央健康保險局則於1996年3月1日,以健保醫字第84023219號函規定如下︰「如僅具中醫師(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畢業或特考及格之中醫師)之資格者,其執行上開業務(檢驗、心電圖、X光檢查單之開具與判讀),本保險不予支付。」可知以往主管機關認為檢驗、心電圖、X光等西醫檢查之開具與判讀,屬於西醫師而非中醫師之業務範圍,只有兼具西醫師資格之中醫師始得為之。

其後,依醫療法第1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於2012年4月9日修訂時將中醫師業務範圍問題納入,規定學校中醫師具有檢驗、心電圖及X光之開具與判讀權限,並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然主管機關於2013年1月4日再度修訂設置標準時,取消學校中醫師之所有西醫檢查之判讀權限,僅保留檢驗、心電圖及X光之開具權限,並將此次修訂「回溯」自2013年1月1日施行,開啟「開具」與「判讀」權限分離的雙軌模式。惟此雙軌模式維持不到1年,設置標準復於2013年12月12日修訂時,再度賦予學校中醫師檢驗之開具及判讀權限,但心電圖及X光則不得開具與判讀。

直至2017年1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61669205號函發布,除重申中西醫師得執行西醫檢查,特考中醫師不得執行之原規範不變外,並修改學校中醫師之權限為「考量中醫師養成教育中已含納醫學相關訓練,基於病情確診需要或輔助診斷,得開具與診療相關之下列檢查(驗)單,並進行初步判讀,惟正式報告仍應由相關專科醫師出具︰1.普通血液、生化檢查;2.常規尿液、糞便檢查;3.普通放射檢查;4.靜止狀態心電圖」,亦即賦予學校中醫師之開具權限,但判讀權限則限縮為「初步判讀」(如表1)。由上述整理可知,主管機關對學校中醫師之西醫檢查權限,反反覆覆並無定見,對於歷年來之函釋與設置標準規範之妥適性,本文試析如下......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1期:告知後同意與醫療刑事責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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