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崎原爆倖存者死亡後其津貼等受給權最高法院判定可繼承(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5/03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件原告等人主張自身為長崎原爆倖存者,基於援助被爆者之「被爆者援護法」向長崎市政府提出「健康手冊」之交付及「健康管理津貼」之認定等申請,但申請遭退回,原告等人主張本件申請人等均符合同法第1條第3號之被爆者條件,市府有交付健康手冊義務等提起訴訟。又本件申請人等中有人在原審口頭(言詞)辯論結束前死亡,原告們亦主張依法有繼承訴訟權。

二、法律規定

被爆者援護法第1條第3號規定若該人於原爆發生時身處同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之區域,且身體機能受放射線影響者,為該法保障對象。同法第2條規定,必須向長崎市政府提出申請,符合資格才可請領「健康手冊」。津貼部分包括本件的「健康管理津貼」共有六種。同法第27條中規定,若符合被爆者條件,並遺留造血機能障礙、肝機能障礙等其他厚生勞動省所定放射能影響相關疾病,除可請領「特別醫療津貼」外,政府也須給付「健康管理津貼」。

三、判決經過

一審法院認定本件訴訟欠缺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7條之3第1項第2號所規定的訴訟要件,有不適法之處,因而駁回。二審福岡高等法院判決本件申請人等不符合被爆者申請條件,且被爆者援護法其接受援助地位為被爆者個人所固有,為自身專屬權,因此本件申請人等之繼承人等無法繼承訴訟權,申請人等既然死亡,繼承人等自然沒有權利提起要求交付健康手冊義務的訴訟。

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18日判決,雖然原審對本件申請人等不符合原爆倖存者申請條件的判斷為適法,但被爆者之受援地位並非自身專屬權,就算申請人等死亡,繼承人等仍有權繼續訴訟,不得以此為由終止訴訟,原審上述判斷為違法,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7期:善終與尊嚴──開啟病人自主的新篇章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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