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涉嫌作出虛偽診斷書(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8/30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本案被告為京都市執業醫師B,B醫師涉嫌為使暴力集團組長A免遭收押,遂向檢方提出虛偽的診斷書,後遭檢方以違反交付虛偽診斷書供行使等相關罪嫌,求刑1年6個月。
被告B於2016年1月至2月間擔任A之主治醫師,並就大阪高院對A病情之照會,作出「重症心室性心律不整,不宜收容於刑事設施」的回覆。在此一連串的事件中,還牽涉到京都府立醫科大學醫院的兩位前院長,亦涉嫌對檢方提交了虛偽診斷書,但皆獲得不起訴處分,而最後被起訴的僅有本案被告B。
檢方認為,被告B對A是否可收容於刑事設施這點作出否定的判斷,但重症心室性心律不整雖然有導致心源性猝死的危險性,惟此危險是否已高到無法收容於刑事設施,尚無法確定;易言之,雖然重症心室性心律不整常會導致心臟病猝死,在刑事設施中萬一壓力過大可能產生此結果,但此僅係有惡化可能之「預測性判斷」,故B被告作成之診斷書中有關這部分的記載內容為虛偽。
二、地院見解
(一)檢方認為在作成本案診斷書的當下,並無醫學或客觀依據可確認A有心室期外收縮,或出現重症心疾患、心機能低下等情形,故無理由可資判定A的心室性心律不整為重症。對此法官指出,儘管沒有相關的檢查結果作為依據,惟被告B如透過A過去的心電圖檢查結果,推論其於作成本案診斷書之當下「可能有心室期外收縮」,這種方式並無不合理之處,而重症心疾患或心機能低下,也只是在治療心室期外收縮之際作為預後判斷的指標之一,不能只因為A沒有重症心疾患或心機能低下,就斷定該推論過程有誤。
(二)檢方基於另名C醫師的證詞,主張就算被告B的確觀察到A之心電圖上有左軸偏移,但並非一定有心肌損害,只要心功能正常,就不能作為推斷心肌損害的依據。對此法官判斷,被告B根據在A之心電圖上所觀察到之左軸偏移,認為A可能因為前的末期腎衰竭導致了某種程度的心肌損害,使心室期外收縮繼續出現。雖然A已接受腎臟移植,但其於2016年1月曾因肌酸酐升高而住院一段時間,因此不能說移植的腎臟已完全適應,環境因素可能依然存在。被告B根據自己的研究和經驗獲得的專業知識,用以判斷A的左軸偏移與重症心室性心律不整之間的關係,即使與C醫師的證詞不相符,被告B之前揭判斷無論從醫學上、客觀上來看,均未違背事實。
(三)檢方主張被告B從A接受腎移植後對其進行診察的次數很少,從藥物和心電圖檢查的狀況,也看不出被告B有為A進行適當治療之表現,或想進一步掌握其正確病狀的態度。在診斷A為重症的同時,即提出本案診斷書的當下,才開始胺碘酮(一種抗心律不整藥)的給藥,卻未進行適當的治療(如心臟導管插入術等)。被告B辯稱是因A的病情並未達到如此嚴重之程度,法官對此認為本案診斷書的記載不過僅是就A之病情有惡化可能性的「預測性判斷」,倘從被告B對A的診療過程即予推認此判斷為虛偽,說服力尚嫌薄弱。
(四)檢方主張根據A過往心律不整的發生頻率和就診事實,可知心律不整是源於A的慢性腎臟疾病,儘管沒有證據證明透過腎臟移植能完全予以消除,但只要無特殊理由, 被告B就不應引用A於接受腎移植前的檢查結果(為嚴重)書寫診斷書。對此,法官指出診斷書中未明示檢查時間點的記載內容,確實有不適切之處,但參考過去的檢查結果來推論心室期外收縮至今仍持續發生,這樣的推論過程難認有所違誤,故無法逕此論斷本案診斷書內容為虛偽。
(五)對於檢方推測被告B有從A方收取金錢或貴重物品,因此有作出虛偽診斷之動機,法官以「即使存在這樣的動機,以此推論原告因而作出虛偽診斷,力道仍相當薄弱」為由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3期:優生添好孕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