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生檢與醫師注意義務之違反(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9/06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A係61歲之女性,於被告E開設之X醫院接受超音波肝生檢(即經皮肝臟穿刺檢查術)之際,因採檢者F醫師之失誤而刺穿A之肺部,使其因血液中混入氣泡導致腦空氣栓塞,留下左側肢體偏癱之後遺症。原告等人(原告B為A之夫,原告C、D為A之子女)主張本件肝生檢應在CT引導下或腹腔鏡下進行,F醫師僅在超音波下進行已違反其注意義務;又F醫師於無法透過超音波清楚辨識A之肺部等臟器的情況下,即貿然進行穿刺,亦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故基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向被告E求償2,14904,648日圓予原告A、550萬日圓予原告B,以及110萬日圓予原告C與D。

原告A為極度肥胖體型,於2015年10月間至被告E開設之X醫院就診。經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有胃靜脈瘤,並診斷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on-alcoholic steatohepatitis, NASH)和疑似肝硬化,惟因原告A之皮下脂肪層厚達約4cm,以致無法為其進行肝臟硬度測定。原告A於同年11月入院,就上述胃靜脈瘤接受經球囊導管阻塞下逆行性靜脈栓塞術(balloon-occludedretrograde transvenous obliteration, BRTO)。A於出院當天之血液檢查結果,其肝纖維化指標的透明質酸和IV型膠原蛋白的數值皆超過標準值。

為了解肝臟的病理狀況,原告A復於2016年1月12日入院接受本件肝生檢,手術於同日上午11點開始,由F醫師在超音波引導下進行共五次穿刺,本件手術於11點半結束。過程中有G技師與H護理師協助。當採檢完成時,原告A試圖將其身體從半臥位恢復到仰臥位,卻在說了「想咳嗽、好痛苦」之後,隨即失去知覺。A經頭部CT檢查,於其右腦發現廣泛的空氣栓塞

2016年12月26日,原告A的症狀固定,診斷為因右腦梗塞(空氣栓塞)導致的左偏癱和感覺功能障礙;此外,在進行本件肝生檢時,因H護理師未事先準備好同意書,F醫師係於未取得原告A署名之同意書的情況下進行手術,且本件最後採取到的檢體僅有肺部組織而無任何肝組織。

二、醫學見解

為了進行病理診斷,肝生檢須採取患者肝臟的一部分,該手術基本上在超音波之引導下進行,也可以透過腹腔鏡進行。其併發症包括疼痛及出血(腹腔內出血、胸腔內出血、肝被膜下出血)等,最常見的腹膜內出血機率為0.2%,在超音波引導下進行的肝生檢被認為相對安全。一般而言,肺穿刺並未被列舉於肝生檢的併發症中,依本件於審理過程時所引用之文獻,可知在68276例中僅出現1例,機率為 0.0014%,至於因肝生檢併發空氣栓塞的機率則為 0.061%。

在超音波引導下進行的肝生檢,係使用專用的活檢針,由於肝臟會因患者呼吸而移動,故在採檢過程中需要患者配合閉氣。本件使用的活檢針可透過按下手柄後方或側面的操作按鈕,使針尖瞬間前進22mm,肝組織會被收集在內針的樣品槽中。又本件所使用的是16G和18G這兩種型號的活檢針,16G的外徑是1.65±0.03mm,18G的外徑是1.25±0.02mm,兩者外徑的最大差為0.45mm......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4期:開啟醫材管理法制的嶄新扉頁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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