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衍生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以構成要件為中心(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2/01/17

陳宜縼、陳學德

壹、前言

1997年5月IBM Deep Blue打敗西洋棋王Garry kasparov,2016年Google alphago擊敗多數圍棋棋王,人工智慧(artificialintelligence, AI)開始引起世人矚目,隨著AI之高速發展,AI與基因工程、奈米科學共同被稱為21世紀三大尖端技術。而AI在臺灣之發展,以金融業智慧服務(網路銀行)、交通運輸業自駕車或叫車平台、生技醫療醫療影像判讀、製造業智慧製造、各行業聊天機器人,而微軟公司在臺灣成立AI研發中心,Google視臺灣為亞洲最大AI研發基地,奠定臺灣在AI研發領域的領先地位。

而在醫療體系方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體系醫院,於2017年7月將IBM Watson for Oncology人工智慧癌症治療輔助系統導入,用以治療乳、肺、大腸、直腸、子宮頸、攝護腺、胃與卵巢癌等七大癌症為主,該系統本身具有強大後端知識資料庫,為讓其更精準輔助醫師診斷與治療癌症,透過「自然語言」處理技術,使其可閱讀250多本醫學書籍、300多種醫學期刊,以及1500多萬頁論文研究資料,更接受癌症醫師訓練,吸收、學習醫師診斷治療臨床個案方式,每隔3個月更新後端知識資料庫,以便能及時應付當下各種治療方式、用藥、給藥。此外,臺灣於2020初新冠肺炎疫情當中,因善用AI佈局,於全球防疫一戰中大放異彩,成功地使用AI帶領臺灣正面迎向新冠肺炎.....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8期:AI醫療的倫理規範與責任釐清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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