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疫苗接種責任:兒童採更溫和疫苗接種之優點?(全球瞭望)

文章發表:2022/03/07

高寧若 編譯

壹、序論

父母在考慮疫苗接種的優點與缺點相關事項中,會權衡不同的變量,如:孩子經歷的疼痛與創傷、疫苗接種的潛在副作用和/或對這些副作用的擔憂。父母的這種焦慮可能出於善意,但與疫苗接種的優勢相較之下,大多數科學證據及歷史經驗呈現的好處,在很大程度上是無可辯駁的。某些情況下,父母一方或雙方在疫苗接種的立場上會與另一方的意見產生衝突。這些衝突引發的爭論可能會於法庭上出現。法庭的做法是透過廣泛接受醫學意見並判定疫苗接種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最新的案例Re H(Parental Responsibility: Vaccination),是由地方當局(LA)照顧的兒童,其父母不同意孩子進行疫苗接種。本案已由上訴法庭裁定,表明當兒童在接受照顧下且疫苗接種具有爭議時,無須尋求法庭批准疫苗接種。在此特定情況下,目前認為沒有必要採取訴訟步驟,而這種情況正是以下評論的重點。

貳、案件事實與海登法官的高等法院判決

案例兒童T的父母,特別是父親,不希望他們在地方當局照顧下的孩子進行疫苗接種。在高等法院的案件(Re T)中,Hayden法官下令地方當局有權同意並安排T接種疫苗。他還明確表示,疫苗接種符合T的最佳利益。其可藉由以下兩種途徑之一下達此命令,一是1989 年兒童法(the Children Act,CA)第33(3)條,另一則為法院的固有管轄權。該高等法院的判決與疫苗接種許可(R SL)(Permission to Vaccinate)不同,McDonald法官指出,1989年第33(3)條兒童法在照護兒童的情況下,讓兒童接種疫苗是不適當的行動方案。McDonald法官表示,基於兒童法第33(3)條條文,因問題「嚴重性」導致地方當局同意為其照顧下的兒童進行疫苗接種,這是不恰當的。 Hayden法官則不同意McDonald法官的觀點,亦即疫苗接種是一種 「嚴重」問題,且他並不將疫苗接種視為「醫療」。他說疫苗是「公共預防保健項目」之一,旨在更廣泛得保護兒童和社會。由於權力衝突,個案T的雙親對高等法院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有兩個理由,包括:一、法官宣布第33(3)(b)條條文可用於允許地方當局同意為T進行疫苗接種是不對的,此與T的父母意願相悖;二、法官錯誤允許地方當局安排個案T接種疫苗。然而,上訴的主要焦點基於:一、其被接受的理由;二、不會通過.....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0期:防疫整備再升級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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