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110 (60期)

202110 (60期)

202110 (60期) 企劃導讀

防疫整備再升級

自2020年新冠肺炎爆發伊始,本刊即數以疫情防治作為企劃核心,集結公衛領域的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在全球疫情延燒的關鍵時刻,與各界戮力同心迎擊新冠肺炎的種種挑戰。今年五月疫情再次升溫,全臺三級警戒,月旦醫事法報告當以仁為任,無所謙讓,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下各類議題的憂慮,透過專家視野將防疫法制帶入民間,裨益防疫能量有效串連,更匯聚彼此團結意識,形成堅實的防疫共同體。

臺灣依傳染病防治法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進行防疫,並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對抗COVID-19。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吳明孝助理教授於「傳染病防治法與地方自治體權限分配及問題初探—以COVID-19為例」一文中對防疫體制進行討論與分析,並指出在立法上的疏漏之處,以及缺乏與行政組織法學理以及地方制度法的整合。本文亦提出如何解釋法律以解決前述爭議,以及未來的改善方案。

1922實聯制簡訊是臺灣為防制新冠肺炎疫情、追蹤傳播鏈的科技措施。其因操作簡便、減少手部接觸、降低店家行政成本、具有科技內涵、保護隱私等特點,頗受好評。中興大學法律系廖緯民副教授於「1922實聯制簡訊、通訊監察與個資保護」一文中,認為檢警依據通保法而調取存於電信公司中的簡訊資料之刑事偵查作為,涉及通保法、個資法、防疫法諸多領域。本文嘗試初步釐清若干議題,以助國家法治形成並促進防疫作為。

2020年初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蔓延全球,臺灣實施多種剝奪人身自由手段,包括將自特定地區返國者送往檢疫所「集中檢疫」、入境者實施「居家檢疫」、對確定病例實施「隔離治療」以及對確定病例之接觸者實施「居家隔離」。傳染病防治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就此等剝奪人民身體自由措施,並未設置事前或事後法官保留審查程序,使聲請提審成為人民唯一的即時救濟管道。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林欣柔副教授於「提審法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實踐與檢討」一文中,藉由搜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發現四例因旅館檢疫及隔離治療而聲請提審案例。本文分析法院裁定後發現,法院限縮拘禁定義、僅形式審查程序合法性而不及於拘禁的實質合法性。

立法院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條例),以措施法性質,授予疫情中心指揮官幾無限制之權力,加上其交叉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疫情指揮官所為之緊急應變措施,處處踰越法律之授權,實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玄奘大學法律研究所蔡震榮教授兼系主任於「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下有關口罩取締與裁罰管轄權之爭議」一文中,主張本特別條例本屬暫時緊急性法律,有無繼續存在之必要,值得探究。地方政府也運用本特別條例充分授權,委任警察機關裁處權,警察機關幾乎成為主管機關之執行工具,似有違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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