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與例外之間: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附款許可」之方法論與政策分析(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4/05/15

賈文宇

壹、「再生二法」之修法爭議

在臺灣,再生醫療(regenerative medicine)的法制化可謂一波三折。從2018年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在醫療法第62條第2項授權制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中,以正面表列式個別開放六類使用自體細胞之細胞治療。但從法規命令層次的特管辦法躍升為正式立法時即爭議不斷,從用於細胞治療之成分究竟是「製劑」還是「藥品」?架構究竟是「三法」抑或是「二法」?到今(2023)年的爭議則轉向再生醫療法(草案)中的免用合格再生醫療製劑即進行再生技術之例外條款(第9條)之條件寬嚴,以及醫院可以執行再生醫療之成果成立生技公司之途徑(第11條),「再生二法」—即「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下稱製劑草案),終究未能於立法院院會第10屆第7會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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