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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原告X於2015年2月9日被厚生勞動省取消其在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7項中的扶養義務。原告X不服,遂以厚生勞動省為被告(下稱Y),主張本件處分違法。本件處分經過如下:原告X與其前妻育有一子A(於2011年出生),後於2012
2017/09/27
原告為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同時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於從事該公司負責之避難道路整修工程時受傷。 傷後申請療養給付之際
2017/02/15
日本介護保險制度被保險人申請要介護認定,經保險人核定後與介護事業者締結契約,雙方的契約種類與權利義務關係,多種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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