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812 (26期)

201812 (26期)

201812 (26期) 企劃導讀

建構性別友善之醫療服務場域

醫療檢查或治療過程中常有身體接觸或敏感部位的診治,根據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調查結果,2012年至2016年9月間發生在醫療機構的性騷擾案件共計16件,占臺北市672件性騷擾案件的2.38%。另外,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公布「民眾觸診經驗大調查」,亦顯示500名受訪民眾中有三成五曾有不愉快的觸診經驗。實施醫療處置過程中醫病溝通之隔閡,或診療行為與性騷擾間的模糊界線為此類性騷擾事件發生的可能原因;而病患利用醫護人員近身照護的機會,為性騷擾之行為亦相當常見,曾有研究表示,護理人員於執業過程中遭遇性騷擾者約占43%之比例。醫療院所為性騷擾事件發生之高危險場域,臺灣目前已制定性平三法,並於2012年起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性公約施行法」,2013年醫學院評鑑委員會(Taiwan Medical Accreditation Council, TMAC)更將性別平等教育、於職場落實性別平等原則納入具體評鑑條文中,惟近來發生於醫療場域的性騷擾事件頻傳,顯見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在醫療院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可能涉及醫病間或醫護人員間權力不對等之問題,因此本期企劃將分析此類事件之成因,檢視現行法規範有何不足之處,以及醫療院所應如何善盡其性騷擾防治責任。

1994年以前,臺灣將性侵害犯罪視為一般犯罪行為。1994年立法院始仿效外國立法例,在刑法第77條增訂犯刑法第16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治療不得假釋的規定,首度引進性侵者應「治療」的觀念。嗣後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進一步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與監督制度奠定了基礎。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陳慈幸教授和林明傑教授於〈性侵行為形成原因與矯治對策〉一文介紹性犯罪之成因,並就現行的矯正處遇措施進行說明,以及指出待改進之處。

近年來,兩性在職場上之區隔現象已逐漸消除,過去臺灣醫療服務體系於傳統上多為男性主導,然而目前這種情況已有逐步改善之趨勢。在此情形下,如何俾利各類性別群體於工作場所內和諧相處並保障其工作權,可說更具重要性。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兼任研究員焦興鎧於〈醫療院所性騷擾之防治與處理〉一文逐一臚列在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可茲運用的現行法規依據,並逐一分析院內各單位可為因應的防治方式。

婦科醫師施行陰道內檢查時應踐行充分告知並取得病人同意,以尊重病人的身體自主權,當婦科醫師違反「告知後同意法則」,應對病人負侵權責任。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吳淑莉教授於〈婦科醫師內診違反告知同意之侵權責任〉一文探討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請求權基礎,以及侵權責任成立之要件,亦即內診醫師告知義務範圍與因果關係之認定等,提供病人於請求賠償時之參酌。

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就職場性騷擾事件有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之義務,雇主若未善盡此等義務,法律則復課予雇主行政及民事責任。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邱慧洳副教授與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研究所詹苑宜碩士於〈論醫院雇主對職場性騷擾之防治與補救義務〉一文中說明職場性騷擾性騷擾罪之法律依據與其實例、雇主職場性騷擾之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之義務、雇主違反此等義務之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期待醫療院所雇主就職場性騷擾事件能善盡其防治及補救之義務,提供醫護人員友善之工作環境。

根據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所作的「醫師職場性別友善調查」,有68%的女醫師擔心懷孕會影響其職業生涯發展,甚至有13% 的女醫師曾被要求簽署文件以承諾不得懷孕,可見醫師職場對於孕產育兒的不友善。因此,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葉怡廷、魏若庭、柯皓禎、于政民等執行委員於〈營造友善的醫療職場孕產育兒環境〉一文就人力與專科訓練、母性保護、哺乳等方面,分析為何醫療職場仍存在著如此強烈的懷孕歧視且不適合女醫師生產,並檢視臺灣現行之相關法令,試圖提出改善建議,以期建立友善的孕產育兒醫療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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