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902 (28期)

201902 (28期)

201902 (28期) 企劃導讀

居安亦思危──漫談醫療與保險

醫療方法之進步,固然增進國人健康,但也連動地使醫療費用節節上升;再者,隨著國人對健康之重視,對自身因疾病風險或意外傷害所生負擔,漸多有未雨綢繆之準備;同時,對於醫療過程所生傷害之醫糾訴訟所請求賠償金額之提高,亦成為醫者沉重之負擔。保險,遂提供此三項風險可能解決之鑰,而為本期之企劃主題。

針對人身商業保險的停效及復效制度,可讓長期保險契約不因要保人短期的財務起伏而告終止,進而提供被保險人持續且完整的保障。然而,2018年主管機關函令自同年9月起癌症險及重大傷病險的新售契約不得再約定復效等待期。值此際,陳忠興委員於〈人身商業保險的停效及復效制度與實務做法之檢討〉一文中,介紹保險契約如何停效、如何復效、保單停效的法律效果與不同的停效期間復效的不同做法,並探討壽險公司在復效實務上的一些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並就保險法第116條的規定可能造成的道德風險疑慮,試著提出防範之道。

關於被保險人究竟係因疾病或因意外致傷害、失能或死亡結果,在疾病與意外多重原因交織之事件中,實務就保險公司應否理賠之判斷即非易事。卓俊雄教授於〈多重原因競合下之傷害險因果關係認定─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1號判決〉一文中,觀察司法實務審查關鍵,並就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依保險法第131條所應具備「外來性」、「突發性」與「不可預見性」等之要件。作者認為,基於傷害保險保障之目的,宜採相當因果關係判斷之,不應就各原因對意外傷害結果之影響力高低有不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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