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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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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內容 | |||||||||||||||||||
月旦講堂 .詐騙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責任(一) 裁判時報 .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之範疇界定及替代方案 .地上權人建築物補償請求權的依據 .「違反特留分」與「侵害特留分」二階段論 .論保險契約就受益人變更約定之效力 .使用GPS追蹤器進行的跟蹤騷擾行為 月旦時論 實務法學 .刑法類: 【編輯手札】 本期月旦講堂,詹森林講座教授賜稿解析針對最高法院裁判,涉及臺灣當今法院實務上最重要的詐騙案型中,對於提供帳戶之人,究竟應該依據給付型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主張返還所受利益,詳細檢討不當得利責任之理論基礎與構成要件,反思法院裁判之妥當性,具有高度之學術意義,值得實務家詳細參閱。 裁判時報公法部分,傅玲靜教授以一則桃園國際航空城開發案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對象,涉及第三跑道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法律見解,評析關於開發行為替代方案及範疇界定,從美國及德國、歐盟相關法制之比較法視角,探討環境影響評估之外部與內部關係,並反思我國之法制,深具理論價值。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教授撰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最近之判決,涉及地上權人建築物補償請求權的依據,並聚焦地上權消滅後,土地所有人對於因設定地上權而建築之房屋,是否應一律補償地上權人等疑問,檢視建築物時價補償請求權之性質,值得品味反思。李太正法官賜稿評論檢視一則最高法院判決,評析最高法院區分「違反特留分」與「侵害特留分」之二階段論,溯源整理最高法院見解脈絡,並檢討遺囑履行前、後不同階段有無賦予不同名稱與效果之必要,值得注意思考。羅俊瑋教授、蔡承翰博士生則以一則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對象,從保險法第111條規定,探討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更換受益人須履行一定程序始生效力之效力爭議,並爬梳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值得重新省思。 刑事法欄位部分,黃士軒教授則針對兩則最新的法院具體事例,剖析使用GPS追蹤器進行的跟騷行為,在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上解釋適用之難題,包括處罰依據、保護法益等,並論及在立法論上之參考法例,在釋義學之理論運用上頗值品味。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刊登邱忠義法官之「財報不實與重大性檢驗之實務解析(上)」,以及實務法學欄位中蔡聖偉教授梳理最新刑法之裁判見解發展,均具有實踐上之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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