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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函令釋示:網路課稅新規定──營業稅包括網紅及境內外電商平台(一)

文章發表: 2026/05/12

莊世金

  • 萬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 第11404590640號令

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 第11404590641號令

【函令內容】

◎ 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 第11404590640號令(節錄)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一、為規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以下簡稱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以下簡稱網紅)之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三、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四、課徵原則如下:(一)符合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其提供第2款第3目之勞務,不適用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本規範課徵營業稅。

3.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者:

(1)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台,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5%。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1%。

(2) 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台,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台,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 5%;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台,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1%。

五、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進行調查,平台及網紅應負協力義務。

六、平台及網紅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 財政部1140910台財稅字 第11404590641號令

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提供廣告播放或付費服務之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罰

一、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台,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下列各款規定免予處罰:

(一) 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二) 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三) 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二、前開平台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委託報稅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同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

【主管機關說明】

◎ 節錄自財政部2025年11月25日新聞稿

•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2026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於2025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台使用,平台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台,自平台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 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 境內網紅甲君 觀眾所在地 課稅規定

(1) 境內觀眾(占80%)(註:表演提供地及收看地均在境內) 網紅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80%=48元)

(2) 境外觀眾(占20%)(註:表演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地在境外) 網紅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20%=12元)。

為協助網紅及平台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2026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51、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另有新聞稿「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可供讀者參考......(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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