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1.25台財稅字第10600730200號令
【函令內容】
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將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信託登記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
【函令要析】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地,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為配合教育部高教政策,部分私立大專院校已由教育部專案輔導轉型,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辦理信託,以確保其停辦後教職員工之權益、維護校產公共性及後續清算解算之透明性。惟該等辦理信託之學校房地,因未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不符前開免稅條件,財政部考量政策公益性,爰發布令釋規定:信託房地於信託期間持續作為辦學使用仍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信託關係嗣後消滅時,學校財團法人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且其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亦可依該令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