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菸酒,以C2或C3方式通關,申報相關資料均相符,僅菸酒稅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者,處行為罰,而非漏稅罰。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9.27台財稅字第10704017410號令
【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自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之應納菸酒稅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者,應依菸酒稅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處罰,不適用同法第19條第3款及第6款規定。
知識庫
- 柯格鐘,行為罰、漏稅罰與逃漏稅捐罪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月旦裁判時報,6期,2010年12月。
- 謝榮堂,稅法上行政罰之裁量,月旦法學教室,135期,2014年1月。
- 葛克昌,稅捐罰與憲法解釋,月旦法學雜誌,202期,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