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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符合食用醋國家標準之濃縮健康醋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無須依免稅產品方式管理

符合食用醋國家標準之濃縮健康醋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無須依免稅產品方式管理

文章發表: 2019/01/25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1.14台財稅字第1070465328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五5種中任一種國家標準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不課徵貨物稅。

二、廠商進口前點濃縮健康醋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生產國別、品牌、成分均同一者)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且不課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受理申請並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函轉本部賦稅署核定;廠商進口經核定之貨物報關時,應檢附核准函以供查核。

三、進口地海關對於前開經核准廠商進口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之濃縮健康醋,應不定期機動抽驗;經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除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外,應函知本部賦稅署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並對其嗣後進口之相同貨物恢復逐案取樣送驗,該廠商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免逐案取樣送驗規定。

四、廢止本部93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6540號令。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2期:勞動基準法新制──追求勞動的本質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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