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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關稅法第18條有關海關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關稅法第18條有關海關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文章發表: 2021/04/13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令

函令內容

一、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成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第2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但稅則號別變更影響簽審規定適用時,應先會商貿易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踐行變更稅則號別程序。

(二)不涉及通案歸列稅則變更者,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45條至第47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二、廢止本部75年4月19日台財關第7505338號及77年3月23日台財關第770027306號函。

函令要析

本則函釋主要說明進口貨物歸類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時,更正之方式。首先,海關進口稅則係屬法律,其修正係屬法律之變更,自應經立法程序為之,惟進口稅則不可能鉅細靡遺的規範到所有大大小小的商品、貨物,因此個別貨物如何歸屬,即有待解釋函令之作成,此即本號函釋所稱的「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

舉例言之,「供電梯用曳引機」業者原本多按稅則號別第8425.31.00號的「電動絞車;電動絞盤」(關稅稅率免稅)申報進口,但海關曾作成稅則預先審核見解答覆函認為應該歸列為「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關稅稅率6.8%,且屬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嗣後,海關發現該案例之見解不適當,最後變更歸列到第8431.31.10號「電梯或扶梯用零件」(關稅稅率免稅)時,因涉及通案歸列稅則之變更,財政部以109年3月24日台財關字第1091006081號令來歸列。

原先的財政部75年4月19日台財關第7505338號及77年3月23日台財關第770027306號函認為,此時應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即可。但本函釋更進一步認為其既然屬於解釋函令,則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的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

本文認為這樣的見解修正殊值贊同,且明確定性了稅則歸屬屬於解釋函令之變更,因此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修正。事實上,解釋函令的變更雖然不是修法,形式上只是行政機關內部見解的變動,但由於這些見解以函釋的方式對通案反覆實施,足以使人民產生信賴,因此已經有間接的外部性。舉例來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1023號判決也認為:「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雖無庸透過立法程序予以變更(因為海關進口稅則該等抽象規範本身並無錯誤),但發生如何兼顧人民對原先法律見解之信賴,是否應予保護之問題。」

既然肯認了信賴應予保護,則若未踐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正當程序對外發布,則顯然對於信賴利益之保障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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